立足圣经原则 捍卫宗教自由

立足圣经原则 捍卫宗教自由

纵观历史,有两段经文有助于基督徒思考权力、权威 和服从统治者的要素;这就是《罗马书》13章和《马太福音》 22章。除了确立了《圣经》对国家的教导之外,这两段经文还含蓄地促进了宗教自由教义的阐述。

政府的角色乃是维护和平与恢复秩序;而不是在彼此竞争的神学争论中作出仲裁。

在《罗马书》13章中,使徒保罗讨论了政府的目的。他解释说,政府是上帝所设立的,目的是扬善抑恶。为此,国家被上帝授与了权力来执行司法。但是,国家的作用是有限的,考虑到信仰的属灵本质,国家的责任应该局限于公民的外在行为上。

对国家的有限作用的理解,对于宗教自由蕴含着一定的 影响。正如艾文•雷诺(Evan  Lenow)指出的那样,政府必须确保“公民的和平,而不是教义的纯洁”。27  一个政府要正常运作,就是以合乎圣经的方式运作,就必须在上帝赋予 它的权力范围内运作。根据《罗马书》13:4节来看,国家支 持和服务那些行善的人,但它却是领受权柄惩罚不法之徒的。换句话说,政府的作用乃是维护和平和恢复秩序(若和平受 到干扰);对相互竞争的神学真理主张进行仲裁,不在国家职权范围内。

尽管《罗马书》13章中明确地指出,国家的作用是有限的, 它的权威也是派生出来的;但千百年来,仍有许多基督徒相信, 政府的作用包括迫使人接受基督教信仰(或至少是某种形式的 信仰)。直到17世纪晚期,这一直是几乎不容置疑的观点。28 

然而,这种准备将教会权威交给国家的心态,代表的是一种对信仰属灵本质的误解,也忽略了对主耶稣在《马太福音》22章中的教导;而这段经文是理解《圣经》关于国家有限的功用和宗教自由教导的另一段关键经文。

在《马太福音》中有一段著名经文,29 犹太宗教领袖试图通过问主耶稣向罗马人缴纳人丁税是否合法,来诱使他审判一个动荡的政治问题(太22:17)。宗教领袖们专门询问人丁税问题,这就是在故意挑衅。如果主耶稣说应该交税,法利赛人就可能指责他对犹太民族不忠;如果他拒绝纳税,那他们就可能指控他叛国罪。

尽管主耶稣的对手有邪恶的意图,但他却提供了一个明智和有益的回应。在向人要了一枚罗马的硬币之后,主耶稣回答说:“这样,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太22:21)。在战略上,主耶稣不仅避免在正在进行的税收争议中站队,而且也强调了一个事实,即权力和管辖权状态是有限的。虽然凯撒在他拥有合法权力的地区应该受到尊重和服从;但是,凯撒却不能要求卓越的效忠。主耶稣在不同的地方教导,还有一个领域是要直接对上帝负责的—— 在这个领域里,人们必须把“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

尽管国家的任务是照顾公众的利益,而上帝对人的灵魂有唯一的管辖权。这种权力划分的一个含义就是,有某些事情,即涉及宗教的事情,是不在国家权限的范围内的。 综上所述,《罗马书》13章和《马太福音》22章都证明了,一个有明确界限的有限政府才是圣经所设想的政府形式。政府是由上帝所设立的,是上帝在民事领域中的仆人;借此来执行正义。在这个上帝赋予的任务中,政府可以自由地运作。然而,主耶稣非常清楚地表明,生活的某些领域是完全 属于上帝的,当政府在这些方面要求忠诚时,它就超越了规定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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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圣经教导救恩是圣灵的作为,而不是国家的作为,宗教自由是一件有益于每个人的好事。

总而言之,圣经承认并尊重信仰内在的属灵本质。正因为如此,国家绝不应该试图强迫人们接受或信仰某种特定的宗教,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无效的。(在刑讯逼供下,是有可能的;但是,作为基督徒,我们希望看到的是自己和他人身上的真正信心。)与此相反,公民政府应该保障所有宗教 信仰者的宗教自由。这就为宗教创造了一个相互竞争的市场, 以争取信徒和支持。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允许可能的悔改归 信者的检验和评估各种宗教传统的真理主张。

对相信自己所信之道和圣灵大能的基督徒来说,这种开放的环境乃是传播福音的理想环境。这就是为什么古德恩在他关于公民政府的讨论中认为,“完全的宗教自由应该是那些试图影响政府的基督徒提倡和捍卫的第一原则。”30 换句话说,因为圣经教导救恩是圣灵的工作,而不是国家的工作,所以宗教自由对每个人都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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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杰•威廉姆斯 31

显而易见,《圣经》对一个繁荣社会的愿景就是,政府承认一种对宗教自由的广泛理解。当国家承认自己的权力有一定的限制,并明白在某些领域中,如宗教事物中,它无能为力的时候, 教会就能自由地执行自己的使命了。尽管诚然教会无论是否有宗教自由都会发展(太16:18),但同样的事实是,迫害会使福音的传播更加困难。这就是为什么历史上因为信仰而受到迫害的基督徒一直试图说服民政当局,要在宗教和良心问题上给予他们自由的原因。

正如教会领袖们千百年来一直主张的那样,一个有利于宗 教自由实践的环境对国家和教会都有好处。值得注意的是,在 法律要求遵守宗教传统的情况下,这一命令往往会导致大量假 的悔改归信的人。正如历史学家汤姆·纳特尔斯(Tom Nettles) 解释的那样:“是圣灵的宝剑,而不是地方法官的刀剑造就了 基督徒。由那些良心受到属血气的权力强迫或贿赂的人组成的 教会并不是新约教会。”32  因此,考虑到信仰的个人性质以及在宗教问题上的强制是无效的,自由国家中的自由教会,乃是 基督教对国家和教会关系所抱定的理想。这就是罗杰·威廉姆 斯(1603-1683)的立场,他致力于倡导宗教自由。

威廉姆斯是分离主义的牧师,他在1631年脱离了英国国教会。虽然他加入了马萨诸塞州的清教徒群体;但他很快也与他  们分离了,因为他相信,他们的教会被一种不符合《圣经》的公民和教会权力的混合所玷污了。威廉斯断然拒绝在一个他认  为由更高权威统治的领域中使用民事权威。33 他最终获得了建立新殖民地的特许证,并基于宗教自由的原则建立了罗得岛州。

威廉姆斯认为必须要废除国教,目的是要保护教会不受世界“旷野”的影响。

威廉姆斯之所以想废除国教,是因为他想保护教会不受世界“旷野”的影响。对威廉姆斯来说,宗教自由是关乎正确解 读圣经的。因为真正的基督教需要发自内心地相信特定的教义, 它是永远不能被人强迫的。从根本上说,与上帝的关系需要赞 同属灵的现实,在个人层面上必须承认和相信这一点。公民政 府是不能强迫任何人相信的。虽然人们可能会为了逃避惩罚而假装相信,但是国家永远无法在良心层面上影响人们的真正信仰。因此,社会应该允许各种宗教意见的自由流动,并使用说服手段来鼓励人们信仰上帝,而不是刀剑胁迫。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广义的宗教自由观对应该如何在17世纪构建社会的通俗想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尽管威廉姆斯的观点在一个多世纪之后才被人们广泛接受,但最终还是被人们接受了。由于这些观点有持久的相关性,所以我们会对威廉姆斯对宗教自由的神学论述做简要分析,包括他对稗子的比喻的解释,他对“两块法版”之间关系的看法,以及他归正神学中支持宗教自由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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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子和稗子

威廉斯解释了麦子和稗子的比喻,他论述道:“由于公民政府拥有国民警卫队维护安全,若这些稗子企图破坏国家的和平和福祉,这类公民的罪行就应当受到惩罚;然而,作为敌挡基督国度的稗子,却应当让他们的崇拜和良心得到宽容。”34 “稗子”,代表的是那些表达出非正统信仰的人,他们和社会上的其他人一样,要因为违反民法的行为向国家承担责任。然而,在宗教问题上,却应该容忍他们。虽然国家可以对民事犯罪实施民事处罚,但却不应起诉那些与多数人的宗教信仰不同的人。应该允许“稗子”按照良心的吩咐进行祭拜,无须惧怕惩罚。尽管威廉姆斯的主要反对者约翰·科顿(John Cotton) 认为,这则寓言很大程度上与公民对宗教异端的约束无关;然而威廉姆斯,像他之前的许多解经家一样(见前面的讨论),认为这则寓言禁止对良心的迫害。35 

威廉姆斯对麦子和稗子比喻的解读,便揭示了他对宗教迫 害的看法。他坚信,基于宗教信的迫害是不道德的;而且这种 做法混淆了公民的权威和教会纪律。虽然公民政府可以用钢铁 武器来控制内乱,但用它们来控制内在的宗教事务却是错误的。36 威廉斯强调这一点,解释说:“想用行刑者使用的武器,就是梃杖、鞭子、监狱、刀剑、绞刑架和木桩之类从人灵魂中将偶像崇拜、虚假崇拜、异端邪说、分裂、盲目、刚硬打出来,不过是徒劳的、不正当的,也是不适合的。”37要攻克属灵的营垒,“用属灵的枪炮和武器,才是合适的”,但“若用民用武器就不合适”。此外,“教会执事手中的属灵武器”,是足够 “作主工”的。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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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块石板

十诫的第一块法版规定的是上帝与人
(教会领域)的关系;而第二块法版规定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国家领域)有关的行为。

威廉姆斯用另一个神学论点来强调宗教自由,并解释公民和教会当局的不同责任,这一点与十诫的“两块法版”的执行有关(出20:2-17,参申5:6-21)。尽管法官在执行第二块法版(第五条诫命到十条诫命)时能实施适当的监督,但他们却无权执行第一块法版的要求(第一条诫命到第四条诫命)。这是因为第一块法版规范的是上帝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第二块法板规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虽然后者是国家的合理关切;但前者却不是,因为它属于教会领域。

这种对两块石板的区分出现在威廉姆斯与新英格兰清教徒 的辩论中。威廉姆斯同意他反对者的观点,即国家在民政事务 上至高无上;也支持他们的主张,即认为教会在属灵事务上至 高无上。然而,威廉姆斯也指出,约翰·科顿(John Cotton)、约翰·温斯洛普(John  Winthrop)和其他人在实践中否认了他们在理论上所肯定的东西,他们让地方法官作为第一块法版上纯 粹属灵事务的执行者。威廉姆斯宣称说,在教会事务中,有太多的权威被交给了地方长官,以至于“让他成为了教会绝对的首领。”39 这种角色上的混乱是问题重重的,因为它剥夺了教会的监督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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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信念:易谬性、信仰的内在性和同意

影响威廉姆斯倡导宗教自由的最后一个因素,是他对改革宗神学教义的坚持。虽然倡导宗教自由不需要人们同意与约翰加尔文(1509-1564)有关的神学体系;尽管有许多宗教自由的倡导者对选举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我们不妨看一看,威廉姆斯究竟是如何从自己的神学框架出发主张宗教自由的。他在这些讨论中提出的关注,不管那些同意和不同意他归正神学思想的人都是共同享有的。 威廉姆斯相信人是不可靠的,这一点将在以后的讨论中进一步讨论。此外,上帝至高无上的主权为威廉姆斯的神学奠定了基础,并影响了他对国家的看法。事实上,预定论的教义教导威廉姆斯,是上帝,而不是人类的权威,主宰着每个人的灵魂。因为上帝拣选和指导自己的百姓,在宗教事务上的任何民事上的胁迫都是无能为力的,只会使人困惑和误导人。40

在就威廉姆斯对归正神学的认同及其对他的政治哲学的影响做出评论时,历史学家佩里·米勒(Perry Miller)指出:“将威廉姆斯与温斯洛普或科顿的思想区别开的特别之处不过是在于,他对加尔文主义的教义有完全一致的理解,而不是满足于对上帝在地上国度的肤浅的认识,上帝所要的乃是真诚的,不然就毫无所取。”41 威廉姆斯认为,倘若上帝确实是至高无上的,清教徒的公民政府就当放弃对人类良心的控制,倒要相信上帝会完成自己的拯救工作。

基于这些神学信仰,威廉姆斯坚持认为,只有上帝才能开启选民的心灵之门,任何恐吓、胁迫或强迫方法,都无法影响人的重生。如果劝服是教会主要的属灵武器的话,那么关心公民道德的民政当局就应当给予人们广泛的宗教自由,并消除一切阻碍人追求宗教真理的障碍。当上帝的圣灵在蒙了重生的会众中运行时,福音就会推进,选民就会蒙主吸引。值得注意的是,广泛的宗教自由不仅允许信徒在追求人生终极问题时蓬勃发展,也同样为非信徒提供了以信心和悔改回应福音的最佳条件。虽然这看起来有违人的直觉;但是,威廉姆斯却认为,强迫没有获得重生能力的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去教会是有害的,会让他们远离上帝。更有害的是,强制人们参加教会和参与宗教仪式,可能会对没有重生的参与者提供错误的保证。42 

尽管温斯洛普和威廉姆斯在国教问题上存在分歧,但他们的世界观却都受到了约翰•加尔文教导的影响,尤其是对上帝绝对主权的信仰的影响。尽管两个人抱有相似的神学信念,但威廉姆斯对三条原则,就是人的不可靠、信仰的内在性和顺从的拥护、阐释和应用,却使他走向了宗教自由,远离强制顺从的观点。43

威廉姆斯信奉不可靠的三原则、信仰的内在性和同意,迫使他走向自由,远离强制性的顺从。

植根于他对原罪的信仰,人的不可靠原则教导威廉姆斯相 信,由于人类的堕落,人类很容易会犯错误和产生偏见。正如 历史学家温斯洛普·哈德森(Winthrop  Hudson)所解释的那样,“(人的不可靠),在受到人们认真对待时……往往会削弱任何强制宗教遵从的计划,因为它会被迫承认,任何主导群体都可能是错误的;而一个单独的异议者却可能是正确的。”44 在威廉姆斯看来,正是人的不可靠使宗教自由成为了必要。

有趣的是,与威廉姆斯同时代的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 (John Locke)也赞同原罪的逻辑含义,并将这一教义与宗教自由联系了起来。因为认识到人类很可能会犯错误,甚至可能在像宗教这类重要的领域中犯错误,洛克写道,“圣保罗自己认为他行事端正,他认为自己蒙召原是为此;当年他在迫害基督徒时,也曾信心满满地认为,这些人是错误的;然而,错误的却是他,而不是这些人。”45 因为我们可能在宗教领域中被人们误导;所以,在与公民政府打交道的过程中,应该给予广泛的宽容。

威廉姆斯的思想中更基本的信念是,信仰是一种与生俱来  的内在现实。根据这种观点,在人的内心世界与公民及社会规  范的外部领域之间存在着一种尖锐的区别。46    尽管温斯洛普认 为,上帝的国度可以在每个公民都是教会成员的国教会中部分  实现;但威廉姆斯却认为,只有选民才能正当地崇拜上帝。因  此,一个包括已经重生和没有重生会员的教会就违背了教会的  本质,因为教会是一个由可见的圣徒组成的自愿的社区。47    因为“强迫的敬拜让上帝闻到是刺鼻的臭气。”48    对个人的信仰世界和人们在其中生活和交往的公共世界必须做出严格的区分。对威廉姆斯来说,宗教内在性明显的含义就是宗教自由,它会  保护人信仰的内在世界,也就是,人的良心。若真宗教从根本  上讲是关于信仰的,那么外界的力量就无法影响人真正悔改归  信的。除此以外,胁迫和恐吓不仅无效,而且侵犯了人的尊严。

第三个原则,同意,逻辑上源于人的不可靠和信仰的属灵本质。倘若没有人能被强迫变成基督徒的话,教会就必须是自愿的。同样,信仰的内在本质使强迫无效。49 因为相信这种逻辑,洛克(可能受到了威廉姆斯影响),50 嘲笑强迫人相信的观念,写道,“但是(会有人说)让我至少承认他们是相信的。的确,这是一种甜蜜的宗教,它让人们对上帝和人掩饰和说谎, 以拯救自己的灵魂!”51 宗教的属灵本质要求自由;一个建制教会规定教义上认同与宗教真理的本质和探索相矛盾的。对威廉姆斯来说,同意需要在宗教事物上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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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杰·威廉姆斯来说,对教会纯洁的关注激励他倡导宗教自由。对威廉姆斯来说,宗教自由不是一种抽象的概念。与 此相反,这是一个生死攸关的问题。威廉姆斯曾致书约翰·科 顿(John   Cotton),一位支持建立国教会的新英格兰清教徒。在信中,威廉姆斯阐述了这场辩论的风险,及一个国家拒绝给予 宗教自由的带来应许。在他看来,强制崇拜和国家教会的做法,“就在教会花园和世界旷野间的篱笆或围墙上打开了一个缺口”。换句话说,上帝所设立的国家与教会之间的界限,就已经被新英格兰支持教会强制崇拜的做法打破了。结果就是,上帝“除去了烛台,让他的花园变成了旷野。”52 

对威廉姆斯来说,其中蕴含的意义是明显的:建制教会的存在打破了世界和教会之间的界限,威胁到了教会的纯洁。为了恢复与上帝的相交,真教会就必须从妥协和败坏的国教会中退出来。此外,在宗教问题上,个人必须有遵从良心的自由。

总之,罗杰·威廉姆斯明白,宗教作为一种与生俱来的内在事物,是不能受到强迫或胁迫的。因为上帝乃是人良心的主, 国家无权干涉人对宗教真理的追求。事实上,倘若国家关心社 会道德和正统教义的话,那么最好的途径就是追求广泛的宗教自由,这就会赋予说服这一属灵的武器以力量。就历史影响而 言,威廉姆斯的思想在他死后几十年里影响极大。他的观点对 美国国父们有巨大影响,他的观点与目前试图解决教会和国家 间的正确关系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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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随着世俗社会对宗教信仰的误解日益加深,甚至认为宗教关于婚姻和人类性行为的教义是过时的和偏执的东西,越来越多的人满足于限制对宗教自由的保护。因此,越来越有必要阐明什么是宗教自由,并解释为什么保护每个人的信仰和实践这些信仰的能力为所有人服务——宗教和非宗教。

圣经教导说,信仰是一种内在的属灵问题,在宗教问题上的强迫不仅是邪恶的,也是徒劳的。因此,在一个关于生命最持久问题的各种观点相互竞争的世界里,推进宗教自由是有价值的事业。正如稗子的比喻等经文证明的那样,主耶稣本人相信宗教自由的原则。他明白,只有上帝才能借着圣灵开启人的心灵,再多恐吓和强迫都无法影响人让他获得重生。此外,上帝所设立的国家权力是有限的,因为信仰在国家的管辖范围之外,涉及人与上帝的关系,所以应该给予它广泛的自由。

早在17世纪,罗杰·威廉姆斯就根据《圣经》提出了一种大胆的论述;他认为,宗教自由是一项人权,当国家承认他在宗教等领域的权力有限时,教会才可以自由地履行自己的使命。虽然教会尽管在面对迫害时仍然会有所发展(太 16:18),但一个敌对的国家却会使教会的发展、福音的传扬更加困难。这就是为什么受压迫的宗教少数派,包括基督教徒,一直试图说服国家给予他们宗教自由的原因。

总而言之,《圣经》为支持宗教自由和保护人的良心提供了强大的神学基础。在一个日益世俗化的世界里,基督徒必须理解、接受和拥护宗教自由。就像那些渴望不受阻碍地传扬福音的人一样,人人享有灵魂的自由才是我们必须不断努力的理想。

《立足圣经原则 捍卫宗教自由》本文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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