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督教的人格观
基督徒应该如何来看待人格,还有人之为人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呢?圣经的世界观对这一对话有什么贡献,它又是如何与人们对堕胎的道德观联系起来的呢?
当人的生命存在时,就有一个具有道德地位的人值得法律保护。
首先,如前所述,试图根据主观的和武断的标准来定义人格的作法在伦理上是无法令人满意的。因此,基督徒应该警惕以一种基于人类认知或发展观点的方式来定义人格。“没有人格的人”这种概念是没有依据的。当人的生命存在时,无论我们的存在有多少变数和复杂性,总有一个具有道德地位的人值得受到法律保护。同样,决定人格的客观基础是生物学和遗传学。11
然而,作为基督徒,我们还有另外一些资源来帮助我们理解人性。具体来说,我们有圣经,就是上帝权威的话语。事实上,正如神学家约翰·杰斐逊·戴维斯(John Jefferson Davis)所说,“也许,对一个基督徒看待堕胎的问题最关键的一点是, 上帝是否认为未出生的孩子是人……如果圣经明确暗示未出生的孩子有人格;那么,基督徒就有义务通过教育、宗教和立法行动来寻求对未出生的孩子进行保护。” 12
这就引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圣经》是否证明了未出生的人的人格?若是这样,那基督徒在道德上就有义务反对选择性堕胎,即为了方便而故意杀害未出生的孩子。
以下内容是对圣经谈到未出生之人人格的重要经文的一点思考。根据圣经对这个问题的说法,基督徒应该采取捍卫生命、反对堕胎的伦理立场。13
关于堕胎圣经有什么论述
《创世记》第1章教导说,每个人都是按照上帝的形象创造的(创1:26-27)。虽然神学家们对“按照上帝形象造的”这句话的确切含义争论不休;但至少它意味着,在其他受造物中,人是以一种独特的方式来代表上帝的。14 这就意味着说,每个人都是上帝形象的承载者,拥有内在的 尊严。每个人都是按照上帝形象受造的真理,对于人格问题上的辩论有启示作用。事实上,反对堕胎最有力的论据就是,未出生的孩子是一个独特的人。《圣经》中有很多经文都强调了这一条真理。综合起来看,它们强有力地说明,未出生的孩子从受孕那一刻起就应被视为人,并要受到保护。15

诗篇 139:13-16
《圣经》中关于未出生的人具有人格最著名段落是
《诗篇》139:13-16节,大卫王在这里描述了上帝在他母腹里对待他的情形:
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
(诗139:13-16)
我要称谢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为奇妙, 这是我心深知道的。
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处被联络,那时我的形体并不向你隐藏。
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
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
在这段经文中,大卫将自己未出生的生命称为完全人格化的生命。在他母亲腹中的这个人,并不是一个没有人格、没有道德价值的胎儿;这就是大卫,上帝正在塑造他将他联络起来。很明显,从这个出生前的人到写作这首赞美诗的成年人之间是有连续性的。正如约翰•杰弗逊·戴维斯所解释的那样:“大卫的赞美,是从自己出生后的角度来述说的(14节),也假定他与13节、15节和16节所描述的出生前的个体是相同的。”16
这个未出生婴孩的个人身份,是通过反复使用人称代词“我”和“我的”凸显出来的。这种语言就假定了这个在母腹中这个人的任何的同一性,并肯定了从母腹中最早的时间到成年之间的连续性。17
怀孕并不是一个盲目、随意的过程。相反,圣经显示上帝积极参与最小的细节。
最后,当大卫回顾自己出生前的发育过程时,把上帝在他母腹里的创造工作称为“奇妙”。怀孕并不是一个盲目、随意的过程。毋宁说,圣经表明,上帝积极参与了最小的细节。而且,当这位未来的君王还在母亲腹中时,上帝就已经认识大卫与他有联系了。从上帝的角度来看,大卫不是母腹中一个无关紧要、非道德的实体。毋宁说,他是上帝创造工作人格化的目标。当大卫想到他是如何“受造奇妙可畏”时,他便情不自禁地在诗歌中赞美上帝。
对《诗篇》139与确定人格间的相关性,有些学者如理 查德•海斯(Richard B. Hays)便呼吁人们要谨慎,认为这段经文必须用诗歌体裁来解释。尽管海斯提醒读者要注意 诠释学(正确解读文本的学科),这样做是正确的;但是 说这段话“对堕胎问题的影响实在是非常间接的” 18,却并不公平。与海斯相反,神学家约翰·傅瑞姆认为,《诗 篇》139篇是《圣经》如何提到未出生的人的代表,即认为 它是有道德价值的人。19此外,傅瑞姆提出了一种明显的 观点,圣经从来没有把未出生的人说成是任何非人的东西。

诗篇 51:5-6
还有一段经文也加深了我们对圣经如何看待没有出生的人的观点;这就是《诗篇》51:5-6节。大卫如此写到:
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你所喜爱的是内里诚实,你在我隐密处必使我得智慧。
在这几节经文中,大卫承认自己与拔示巴犯了奸淫的 罪。在祈求上帝赦免的过程中,大卫承认自己的罪恶深重。事实上,在第五节中,他把自己的罪追溯到他生命的开始 ——就是到他受孕成胎的时刻。
当大卫追溯自己犯罪的根源时,他承认自己在上帝面前一直是一个罪人。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它表明,大卫认识到自己在母腹中就是一个罪人了。虽然有人认为,第5节翻译成“在罪中”的短语指的是大卫母亲;但是,这段话的整个上下文却排除了这种解释。《诗篇》51篇显然谈到的是大卫和他的罪;谈到的并不是其他人。
这几节经文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大卫用人称代词来指代在母亲腹中的自己。这个在母亲腹中的实体并不是没有人格的;诗人大卫有意识地将这个仍未出生的婴儿人格化,并将这个婴儿看成时道德上有意义的实体。
但是,不仅未出生的大卫是一个罪人;而且他在母亲腹中,就领受了上帝的道德训诲。旧约学者同意,希伯来语中的“内里”和“隐藏处”不是指大卫,而是指他母亲腹中。20旧约学者彼得·金特里(Peter Gentry)把第六节译为:“你所喜爱的是被涂抹之地的真实,你使我在被封闭处得智慧。”根据金特理的说法,希伯来语中的“被涂抹的地方”和“封闭的地方”显然是指人的子宫。21
在他母亲腹中,大卫就是一个道德性存在,他与上帝道德律的关系就已经开始了。
金特理认为,第5-6节的文学结构教导的真理有以下几点:首先,大卫承认了实际的罪(本罪)。然后,他承认自己的无能——或道德上的不足——这是在他出生之前就有的本性。接下来,他祈求罪得赦免。最后,他祈求上帝赐力量来克服这种道德上的无能。金特理总结道:“很明显,上帝的形象已经临在于母腹中;所以,道德因素也存在于母腹里的胎儿身上。”22 换句话说,大卫,甚至在他还处在胎儿状态时,就因为他是一个道德性存在的地位 (因为他自己的人格,从受孕那一刻起就是明显的),已经在他的存在中铭刻了道德法则。在他母亲腹中,大卫就是一个道德性存在,就继承了亚当的罪,他与上帝的道德律之间的关系已经开始了。23

路加福音1:39-45
也许,对未出生的人人格最明确的肯定就是《路加福音》第1章的叙述了。在这段经文的一开头,天使加百列就告诉马利亚说,她要靠着圣灵的大能覆庇生下一个儿子。
天使回答说:“圣灵要临到你身上,至高者的能力要荫庇你。因此,所要生的圣者必称为上帝的儿子。(35节)
听到了这个消息之后, 马利亚立刻就动身去拜访自己的亲戚伊丽莎白;24 当时,伊丽莎白已经有六个月的身孕了 。路加在39-45节中,对她们的见面做了描述:
那时候,马利亚起身急忙往山地里去,来到犹 大的一座城,进了撒迦利 亚的家,问伊利莎白安。 伊利莎白一听马利亚问安, 所怀的胎就在腹里跳动, 伊利莎白且被圣灵充满, 高声喊着说:“你在妇女 中是有福的!你所怀的胎 也是有福的!我主的母到 我这里来,这是从哪里得 的呢?
因为你问安的声音一入我耳,我腹里的胎就欢喜跳动。这相信的女子是有福的!因为主对她所说的话都要应验。”
这段经文中的几个细节揭示了对未出生的人人格的一种非凡肯定。
从第39节的语言来看,有很充分的证据表明,马利亚在收到了天使的信息之后,就很快动身前往伊利莎白那里了。因此,她在到达伊丽莎白家的时候,还处于怀孕的初期。事实上,学者们认为,马利亚拜访伊利莎白时怀孕还不到一个月;也许,只有一两个星期。考虑到下面两个女人之间的对话,这一事实非常重要。
圣经说,当伊利莎白听见马利亚问安时,“所怀的胎就在以利沙伯腹中跳动。”伊利莎白就说,“你在妇女中是有福的,你所怀的胎也是有福的。我主的母亲到我这里来,这是从哪里得的呢?”
这次交流中有三个细节,突出了这段经文中深刻的捍 卫生命权的观点。首先,施洗约翰一听到马利亚问安的声 音就“跳动”了起来。这是有人格的人在母亲腹中活动的 证据。从伊利莎白的口中,我们知道,约翰做出反应的动 机是喜悦,一种可以归属于人格的情感。此外,约翰的跳 动反应出的是他对主耶稣的承认。很重要的一点是,约翰 一生的使命就在于此——就是要作为基督的先锋(见路1:17; 约1:6-8,19-23,3:28,30)。因此,虽然他还在母腹中,但约翰宣告弥赛亚到来的工作就已经开始了!25
出生前的主耶稣并非一个没有人格、非道德性的实体;毋宁说,他被伊利莎白和她未出生的孩子正当地尊荣为主。
其次,伊利莎白称呼马利亚为我主的母亲,这是在大 部分妇女还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的时候。26 难以置信的是,她承认马利亚是“我主的母亲”。主耶稣,当时还处在胚胎状态,甚至在约需要两周才会在子宫里着床这一点之前,就被称为了伊利莎白的“主”了。27 出生前的主耶稣并不是一个没有人格、非道德性的实体;毋宁说,他被伊利莎白和她未出生的孩子正当地尊荣为主。
第三,伊利莎白的遣词很有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她说,“我腹里的胎就欢喜跳动”(44节)。她用希腊语单词“βρέφος”(brephos)来指自己尚未出生的孩子。同一个希腊语单词也被用来形容出生后的孩子(在路加福音2:16节中,当圣经称主耶稣为“那婴孩卧在马槽里”时,也使用了这个单词)。28
关于这段经文的最后一个观察是,伊利莎白(41节)和未出生的约翰(15节)都被圣灵充满了。通过对这个细节的关注,路加想让自己读者感觉到,伊利莎白和约翰的反应是恰当的;这些在主耶稣面前的恰当反应,尽管主耶稣仍在母腹中,但已经是上帝儿子了。重要的神学观点是,主耶稣的道成肉身不是从他出生开始的。毋宁说,这是从怀孕那一刻就开始了。斯科特·瑞(Scott Rae)通过表达同样的观点,总结了自己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他写道,“道成肉身的意义虽然可能没有被人们完全理解,但人们认识到不是在主耶稣出生时,而是在更早时候,也就是说,认为道成肉身是在主耶稣实际出生前数个月就开始了。” 29

《耶利米书》 1:4-5节 与《以赛亚书》49:1节下
另一组可以确认未出生的人人格的经文是《耶利米书》1:4-5节和《以赛亚书》49:1节下。在这两段经文中,旧约 中的大先知都从受孕角度,提供了一种对人类生命的崇高 观点。耶利米写道:
耶和华的话临到我说:
“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 我已分别你为圣。我已派你做列国的先知。”
( 耶1:4-5)
在《以赛亚书》中,论到这位未来的弥赛亚的四首“仆人之歌”中的第二首便肯定说,这位仆人在出生之前就注定要担任自己的职事了:
自我出胎,耶和华就选召我;自出母腹,他就提我的名。(赛49:1下)
值得注意的是,耶利米和耶和华仆人两人都是在母腹中就已经被“分别为圣”、“派定”或是“选召”了,为的是要履行他们各自的职责。在耶利米的例子中,上帝向这位先知解释说,在他出生前,上帝就“造了”他,“认识”他。这段话揭示了上帝与这位未出生的先知有个人关系,和上帝与先知成人之后的关系一样。在出生前和出生后的耶利米之间,有明显的连续性;这位未出生的先知有同样的使命,他将在以后的生活中来实践。
耶利米和耶和华的仆人,在他们仍在母腹中时,就已经被上帝召作先知来侍奉他了。
对耶和华的仆人来说,也是如此;他还在母腹里的时候,就蒙召作先知了。重要的是,这位仆人说,上帝在他还在母腹中的时候就提名召他。这个想法是说,在这位仆人还没有出生之前,上帝就已经将他分为圣来担当特别职分了。在几节经文之后,这位仆人解释说,上帝在母腹中就造就了他,“作他的仆人”,并要把一个特定信息传递给以色列人;这就证实了这一点(5节)。
耶利米和耶和华的仆人在他们还在母腹中的时候,就蒙上帝所召要作先知来事奉他。上帝与仍在母腹中的他们有个人关系便进一步证明:未出生的孩子有完整的人格。

其他经文
其他重申圣经认为未出生的人有人格观点的经文,还包括《约伯记》3:3节。在这节经文中,圣经说:“愿我出生的那日和说‘怀了男胎’的那夜灭没。”有趣的是,出生和受孕是可以互换使用的。正如斯科特•瑞所观察到的那样,“出生的孩子和怀孕的孩子被认为是同一个人。” 30
与它类似的另一段经文是《约伯记》10:8节;在这里约伯哀叹说:“你的手创造我,造就我的四肢百体,你还要毁灭我。”同样,这个从前在母腹中被造的人,现在正经历着艰难的试炼。
《士师记》13:3-5节有对玛挪亚妻子一个宣告,她要怀孕生一个儿子。天使吩咐妇人说:“所以你当谨慎,清酒浓酒都不可喝,一切不洁净之物也不可吃。你必怀孕生一个儿子……因为这孩子一出胎就要归上帝作拿细耳人。” (4–5节)。在14节中,天使重复了不可喝酒和吃不洁净食物的禁令。值得注意的是,参孙的母亲必须遵守拿细耳人的限制,因为她儿子甚至在出生前就是拿细耳人了。换句话说,这些限制是从怀孕时就开始了,如果他母亲不服从天使的命令,他就会被玷污。
回顾这段经文,约翰·傅瑞姆指出:“因此,参孙和大卫一样,从受孕时就是人。因为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参孙和大卫是一般规则的例外,我们应该得出结论,所有未出生的孩子从怀孕时就有人格。” 31
《创世记》25:22-23节是另一段延续了这一主题的经文。在这里,将未出生婴孩可以成为上帝拣选和呼召对象的事实揭示出来。利百加怀了双胞胎,主告诉她说:“两国在你腹内,两族要从你身上出来;这族要强于那族,将来大的要服事小的”(创25:23)。靠着上帝的拣选,雅各还在母腹中的时候,就蒙拣选要胜过自己的兄弟,成为承受上帝特别盟约应许的人。这就进一步证明上帝以人格化的方式与这个未出生的人联系。
数个世纪后,使徒保罗在回想《创世记》中这段经文时,对上帝竟拣选尚未出生的雅各作为承受盟约的人感到惊奇。保罗写道:“双子还没有生下来,善恶还没有做出来——只因要显明上帝拣选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为, 乃在乎召人的主——上帝就对利百加说:‘将来大的要服侍小的。’正如经上所记:‘雅各是我所爱的,以扫是我所恶的’”(罗9:11-13)。正如保罗明确指出的那样,在《创世记》第25章中,并没有常见的人格标志;雅各和以扫当时还在母腹中,还没有任何机会来行善或是做恶,然而,为了证明这一拣选是上帝主权的拣选,上帝在这位族长出生前就拣选了雅各。32 这再一次让我们看到了上帝是如何看待那些尚未出生的人的;雅各并不是一种没有人格的人体组织的客观混合体。他是一个道德存在,能被这位掌管宇宙的上帝所拣选,来建立一种个人关系。
参孙、大卫、雅各、约伯和保罗,都是在还在母腹中的时候,就被上帝特别呼召来执行他们的使命。
此外其他经文还包括《诗篇》22:10节;在这里,大卫 说:“我自出母胎就被交在你手里,从我母亲生我,你就 是我的上帝。”大卫承认,他从自己生命一开始就依靠上 帝,承认他与上帝之间的个人关系是从母腹中开始的。此 外,在《约伯书》31:15节中,约伯为自己对待仆人的方 式辩护说:“造我在腹中的,不也是造他吗?并没有一人 将我们造在腹中。将他与我抟在腹中的,岂不是一位吗?” 约伯知道未出生的生命——他自己和他的仆人——对上帝 有很大的价值。
另一段是《出埃及记》21:22-25节。尽管有关于希伯来语语法和句法的持续的广泛争论,这段话的主旨是未出生的孩子在摩西之约下就受到了重视:
“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 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出21:22-25)
这一条律法规定,凡伤害孕妇和她未出生的婴孩应当受到的惩罚。这一语境是,两个男人在打架,却意外地打伤了一位孕妇。如果一位妇女受到打击,导致了早产,却没有给这位妇女或孩子造成伤害的话;那么,这位有过错的男子就要受到罚款。但是,如果对这位妇女或儿童造成了伤害,惩罚的方式是适用同态报复方法,即惩罚要用与所犯罪行同态对等的方式来实施。这意味着说,这位母亲和儿童在法律下得到了平等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同态报复法的应用是 独特的。在类似的情况下——某个人无意中导致了另一个 人死亡——惩罚不是“终身监禁”。而是说,这位有过错 的人可以逃到逃城去,在那里等候大祭司死了。因此,正 如神学家古德恩(Wayne Grudem)所言,“这就意味着说, 上帝为以色列建立了一部法典,它把保护孕妇和她未出生 孩子的生命置于比以色列社会中任何人的生命更高的价值 上。”33
最后一节值得注意的经文是《加拉太书》1:15节。这里,正如《耶利米书》和《以赛亚书》中的经文一样,保罗说,上帝在他出生前就将他分别出来服侍。他说:
我又在犹太教中,比我本国许多同岁的人更 有长进,为我祖宗的遗传更加热心。然而,那把 我从母腹里分别出来,又施恩召我的神,既然乐 意将他儿子启示在我心里,叫我把他传在外邦人 中,我就没有与属血气的人商量,也没有上耶路 撒冷去见那些比我先做使徒的,唯独往阿拉伯去, 后又回到大马士革。(加1:14-17)
在上下文中,保罗给我们提供了一段简短的传记,解释了他悔改归信基督教的原因。他在第15节中说,上帝在 “[保罗]在母腹中”就把他分别出来了。然后,他描述了自己蒙召传扬福音。重要的是,在母腹中的“我”就是那个后来蒙上帝恩典所召、遇见主耶稣(“既然乐意将他儿子启示在我心里”)、向外邦人传道、进入阿拉伯;后来又回到了大马士革的“我”。这是圣经中的另一个例子,肯定了从母腹中的胎儿到写书信的成年人之间存在连续性。34
毫无疑问,《圣经》通过肯定未出生之人的人格,呈现出了一种明确捍卫生命的伦理。
因此,毫无疑问,《圣经》通过肯定未出生的人人格的方式,呈现给人们一种明确的捍卫生命的伦理。从描绘上帝在母腹中创造能力的章节(诗139:13-16)到先知和使徒在母腹中蒙召并被分别出来服侍的章节(如耶利米、以赛亚和保罗);圣经都认为,所有生命都是宝贵的,拥有内在的价值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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