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圣经原则 全力捍卫生命

立足圣经原则 全力捍卫生命

通常来说,在讨论堕胎及基督徒应该如何做出回应的问题时,似乎信徒是孤立无援的。当神学上有自由倾向的教派中宣称,圣经中没有提到任何关于堕胎的内容,甚至对堕胎过程进行表扬时;其中认信的基督徒的孤独感就显得更加强烈了。

基督教历史上几乎每一位杰出的领袖和权威——无论是神学家、牧师还是教会公会议——都曾经公开反对堕胎。

然而,本书第一部分讨论的关于人生命的圣经教导的理解,并不是一种少数派的意见,也不是某个孤立的宗派或教派的观点。实际上,对教会历史做一个简短的调查便可显示出,教会从第一世纪以来对堕胎问题一直都是清晰一贯的。两千年来,基督徒在未出生的人类生命的价值问题上,对圣经的解读始终是一贯的;在基督教历史上,几乎每一位杰出的教会领袖和权威——无论是神学家、牧师还是教会公会议——都是公开反对堕胎的。 很重要的一点是,尽管面临不同环境、不同压力,而且在其他重要神学问题上也存在分歧,但基督教会在肯定未出生的人人格及谴责堕胎这件事上,却发出了一致的声音。以下内容便是对基督教领袖历世历代在这个问题上表达的观点进行的一种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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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教会

《圣经》对生命神圣的教导,特别是对未出生的人人 格的教导,与基督教从中兴起的希腊-罗马文化的风俗习惯 是相矛盾的。事实上,在基督诞生后最初三个世纪中,堕 胎在罗马社会中是人们广泛接受和实行的。公元2世纪的妇 产科医生索拉诺斯(约公元98-138年)解释说,罗马妇女 寻求堕胎有三个主要原因:第一、想掩盖通奸的后果;第 二、想保持女性的美丽;第三、在认为母亲子宫太小以致 无法容纳完整的胚胎时,避免给母亲带来危险。35 当时提出的堕胎原因,与今天人们提出的一些堕胎原因并没有太 大区别——人口过多和不想要孩子,也常被用作堕胎的原 因。36 总的来说,罗马人对胎儿和婴儿的看法非常低,所以杀婴、遗弃儿童和堕胎做法,在罗马帝国中一直非常普遍; 直到374年,在基督徒敦促下,这些行为才被禁止。37 

正是在这种道德黑暗的背景下,第一代基督徒反对堕胎的;因为他们坚信《圣经》明确谴责堕胎的做法。有两个主题给早期的基督徒留下了深刻印象。38 第一,在主耶稣教导中把爱放在优先地位的做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在《约翰福音》15:12-13节,主耶稣说:“你们要彼此相爱, 像我爱你们一样,这就是我的命令。人为朋友舍命,人的爱心没有比这个大的。”在主耶稣看来,紧随爱上帝之后,与之相仿的就是要爱自己邻舍(可12:31)。这种对爱的强调便激励基督徒去关心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包括儿童(未出生和被丢弃的婴儿)。

主耶稣高度重视孩子,这是圣经中影响了教会对堕胎观点的第二个主题。事实上,看到主耶稣多少次让孩子参与他的事工,几乎令人惊讶(见太19:14,可10:14,路 18:16)。时常让他的门徒感到懊恼的是,主耶稣要小孩子们来听他的教导。有一次,他指着那些引诱小孩子犯罪的人,说:“就是把磨石栓在这人的颈项上,丢在海里,还强如他把这小子里的一个绊倒了”(路17:2)。

这些主题,与圣经中关于未出生的人人格的教导一道, 激发了早期教会的领袖们反对堕胎的强烈反应。为了在一 个鄙视生命的社会中忠心地教导基督徒,第一代的牧师和 神学家们强有力地谴责堕胎,因为他们认为,这是一种违 背圣经和犯罪的行为。

在早期基督教文献《十二使徒遗训》(公元50-120年)中,“杀害孩子,使上帝形象流产的人”,都被定为罪人。

例如,在早期基督教文献《十二使徒遗训》(公元50- 120年)中,堕胎被列为基督徒当逃避的罪行之一。《十二 使徒遗训》中有一系列被禁止的行为:“不可杀人;不可 通奸;不可鸡奸。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使用魔法; 不可用催情淫药;不可堕胎,不可杀婴;不可贪图邻舍的 财物。”39 随后在《十二使徒遗训》中说,“凡杀婴之人, 使上帝形象流产之人,”都被定为罪人。40  一份对《十二使徒遗训》的注释,即《巴拿巴书》(写于公元70-132年),说,“当爱自己邻居胜过爱自己的生命。不可堕胎杀子。不可杀死已生的孩子。” 41

立足圣经原则 全力捍卫生命亚历山大的克莱门(155-215)如此解释说,基督徒不会为隐藏性关系的罪,“通过加速堕胎和使用堕胎药物来彻底摧毁胚胎,也与它一道摧毁人类的爱,从而夺去照上帝旨意产生的人性。” 42

立足圣经原则 全力捍卫生命雅典那哥拉(133-190)写道,“我们说, 妇女用药物导致堕胎的乃是杀人……[因 为我们]把母腹中的胎儿视为受造的生命; 因此,是上帝眷顾的对象。” 43 在另一个地方,雅典那哥拉向罗马皇帝解释说,基 督徒不会宽恕暴力。在他辩护过程中,雅 典那哥拉解释说:“我们既是这等人,主 张说,凡使用堕胎药的人都是杀人犯,他们必要因自己堕胎向上帝交账,就像他们杀人一样。因为子宫里的胎儿并不是动物,乃是上帝的护佑让他得以存在。” 44

立足圣经原则 全力捍卫生命到公元2世纪晚期,德尔图良(155-220) 反驳了异教批评家,这些人宣称基督徒有 杀婴行为。在他的反驳中,德尔图良解释 说:“对我们来说,事实上,因为上帝禁 止杀人;所以,在血气仍在结胎成人之时, 破坏母腹中的胎儿即违背律法。”他补充 说,“阻止出生,即加速杀人;无论夺去 一个新生灵魂,或毁灭一个新生灵魂,并 无分别。那即将成人之人依然是人,就如所有种子里的果实一样。”45 德尔图良直言不讳地把堕胎与谋杀画上了等号。在他看来,打掉未出生的孩子和杀死一个成年人,从道德上讲乃是等同的行为。

在另一段发人深省的论述中,德尔图良呼吁母亲们要弄清楚未出生的孩子是否有道德价值。他写道:“在这个问题上,最好的老师、法官和证人,就是与孩子出生有关的女性。我呼吁你们,母亲们啊,无论你们现在是怀孕了还是已经生育过孩子……请告诉我们:你们是否感觉到胎儿在自己腹中有任何生命的跳动?你们的腹股沟是否会跳动,你们的两肋是否会跳动,你们的整个胃部是否会因自己背负重担的位置发生改变而颤动呢?这时候岂不让你们因腹中胎儿充满活力的玩耍而心生快乐并充满确信吗?倘若他的不安平息下来,你们岂不会马上为他担心吗?” 46

立足圣经原则 全力捍卫生命到了公元四世纪,我们不仅发现有个别牧师和神学家关于堕胎的言论,而且教会也集体发声反对这种做法。在西方,堕胎在埃尔维拉公会议(Synod of Elvira,305/6)上受到了强烈的谴责。在东方,安西拉公会议上(Council  of Ancyra,379)巩固了教会对这种做法的反对。

公元四世纪,约翰· 克里索斯顿 (John Chrysostom, 约349-407)鼓吹反对堕胎,告诉那些有婚外情寻求堕胎以掩盖他们不正当行为的男人:“你们不只让一个妓女只做妓女,也让她成了一个女杀人犯。” 47

同一世纪, 凯撒利亚的巴西尔(Basil  of Caesarea,  330-379)简洁地陈述了自己观点: “凡故意堕胎之人都将以杀人论处。”48

简而言之,到了五世纪,对堕胎的教导已经清晰一致了。堕胎是一种谋杀,而基督徒坚定地站在了捍卫生命这一边。事实上,早期教会明确表达的强烈反对堕胎的立场持续了几个世纪,而且随着教会影响力的扩大,得到了越来越多政府的支持。例如,在八世纪,查理曼时代的法兰克王国便采纳了安西拉公会议(314年)的决定,以此作为自己国土上的法律。安西拉公会议禁止堕胎,并规定对使用堕胎药的人处以死刑。49

立足圣经原则 全力捍卫生命对堕胎的进一步讨论发生在中世纪时期。在13 世纪, 托马斯· 阿奎那(1225-1274)在他的《神学大全》 中讨论了胎儿的道德地位和堕胎行 为。托马斯关心的问题是赋予灵魂 问题(人获得灵魂的时间)。尽管 他不清楚赐予灵魂是在什么时候发 生的;但他追随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托马斯相信,人的理性灵魂在怀孕最初几周内并不存在; 他认为,一旦灵魂存在,杀死未出生婴儿就是杀人。50 值得注意的是,托马斯从不为任何怀孕阶段的堕胎辩护,他说拒绝上帝的新生命赏赐就是“违背自然”的罪。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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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改革之后

即使在宗教改革之后,不同的神学阵营仍然是反对堕胎的。

即使在宗教改革之后,不同神学阵营仍然是捍卫生命权的。在16世纪,天主教和新教的领袖都在继续维护未出生婴儿的权利。例如,约翰·加尔文解释道:“未出生的孩子……虽被包裹在母亲子宫里,但已经是一个人了……不应该被剥夺尚未开始享受的生活。”52 在16世纪,教皇西斯督五世(Pope Sixtus V)重申了罗马天主教会长期以来在堕胎问题上的观点。1558 年, 在名为“ 宗座慈函”(Effraenatam)的文件中,教皇西克斯五世说,“谁不痛恨这等心灵不虔敬之徒的残忍和放荡无度,他们竟然采购毒药为要毁灭孕育中的胎儿,将他们倾倒出来,试图用邪恶的罪行来挑起暴力和过早死亡,并杀害自己的后代。”53 《天特议会教理问答》(1566)将堕胎描述为“十恶不赦的罪”。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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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教会

基督教反对堕胎的观点一直持续到二十世纪,从未中 断过。1945年,迪特里希·朋霍费尔(Dietrich Bonhoeffer) 说:“杀死母腹中的胎儿,就是戕害上帝赋予发育中的生 命的生命权。”55  直到20世纪60年代左右,这一直是每个基督教教派主张的观点。只是到了这一时期,在性革命的 高潮时期,许多主流的新教教派,如圣公会、长老会(美国) 和联合卫理公会改变了自己对堕胎的看法。56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期间改变对堕胎观点的教会正是自20世纪20年代 以来越来越多接受神学自由主义的教会。拒绝圣经作为上帝无误和权威的话语(这也意味着,拒绝接受圣经对神迹奇事、基督的神性和圣经历史可靠性的描述),与接受堕胎之间有着惊人的联系,考虑到继续相信圣经可信和可靠的宗派仍在致力于教会对未出生之人的历史教导。

例如,罗马天主教会57和神学上保守的新教教派,如路德宗教会-密苏里大会,58 美国长老会,59 神召会,60 南方浸信会,61还有许多其他教派,仍与他们的神学前辈站在一起,并继续委身于圣经中对堕胎的教导。

对一直反对堕胎的东正教会来说,也是如此。这一点也可以在1976年前大主教亚科沃斯(Iakovos)的“圣诞通谕”中看到,他将堕胎描述为“道德异化”。62 希腊正教会牧师斯坦利·哈拉卡斯(Stanley Harakas)博士东正教的观点做了总结,他说:“东正教把堕胎看作是谋杀;也就是说,对一个人生命有预谋的终结。东正教唯一会勉强默许堕胎的情况是,当大多数医学意见认为,除非将胚胎或胎儿打掉;否则,母亲就会面临死亡的情形。”63 东正教会认为,堕胎是不道德的,因为它终结了未出生孩子的生命,并攻击了婚姻和家庭制度。

当教会展望未来时,基督徒必须满怀勇气和信念发出声音,并反驳任何认为有其他方法来解释圣经对堕胎问题的观点。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满怀善意和爱心来表明我们的立场,虽然承认对许多人来说,堕胎仅仅是一个个人问题,而不是一种理论讨论。但是,对所有人来说,福音都是好消息;甚至对那些做过堕胎手术的人,也是如此。

那些离开堕胎行业的人的故事,就是福音如何发挥作用的例子。前计划生育医学主任凯蒂· 奥特曼( Kathi Aultman)博士就是一个例子。64  奥特曼医生是一位堕胎专家,她自己也曾经堕过胎。在堕胎行业工作了多年之后, 她通过与基督的关系找到了救恩。现在,她在州和国家一 级的捍卫生命权的立法上作证。65  其他退出该行业的堕胎工人的例子,包括美国堕胎行动联盟(NARAL)的联合创 始人伯纳德·内桑森(Bernard  Nathanson)博士,及前计划生育诊所主任爱碧•约翰逊(Abby  Johnson)。两人都已经确信,堕胎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对他们之前的工作感到后悔, 并通过与基督的关系找到了赦罪恩典 。66

前堕胎活动家奥特曼、内特森和约翰逊等人的转变都凸显出,对那些为自己的罪行悔改并转向基督的人,蒙上帝赦免是可能的。

奥特曼、内桑森、约翰逊还有其他人的转变,都凸显出对那些为自己的罪行悔改并归向基督的人来说,蒙上帝赦免是可能的。这就是诸如《约翰一书》1:9节等处的经文所教导的真理,这里说:“我们若认自己的罪,上帝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同样,《以弗所书》1:7节应许说:“[在他里面] 我们借这爱子的血得蒙救赎,过犯得以赦免,乃是照他丰富的恩典。”上帝的赦罪恩典在旧约中也得到了强调,正如经上所记:“主耶和华啊,你若究察罪孽,谁能站得住呢?但在你有赦免之恩,要叫人敬畏你”(诗篇130:3-4)。堕胎是一种严重的罪,但上帝是完全宽恕。          

对于那些为自己的罪悔改的人,包括堕胎的罪,上帝 应许了救赎。当上帝屡次得罪自己的以色列国说:“我涂 抹了你的过犯,像厚云消散;我涂抹了你的罪恶,如薄云 灭没。你当归向我,因为我救赎了你”(赛44:22)。使徒彼 得,他本人也曾蒙受了主极大的恩典(约21:15-25),解释 说:“主所应许的尚未成就,有人以为他是耽延,其实不 是耽延,乃是宽容你们,不愿有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 改”(彼后3:9)。在其他地方,彼得敦促自己的听众要为 罪悔改,归向上帝,“使你们的罪得以涂抹,这样那安舒 的日子就必从主面前来到”(徒3:19)。最后,在《罗马书》 10章13节,保罗应许说:“凡求告主名的,都必得救。”

结 论

圣经对生命的教导是明确的。这不是对圣经进行某种 选择性阅读以便向人们暗示,圣经明确肯定未出生的人具 有人格。这一直都是教会从一开始就坚定不移的立场;这 意味着,未出生的孩子有道德地位,从受孕的那一刻起就 应该被看成是一个人。圣经在这些经文中教导我们这一真 理,这就显明了上帝与未出生的孩子(如大卫、耶利米和 以赛亚)个人关系的段落中,也出现在像《路加福音》1章 这样的经文中;在这里,将人格中的属性和情感(如快乐) 归给了母腹中的婴儿。罗马天主教、新教、东正教等教会 的共同的见证都支持这一观点。

虽然当代社会发现自己在堕胎问题上困惑和混乱,但是圣经却有明确的答案。

因此,那些认为,《圣经》支持堕胎或《圣经》见 证对人格的认识模糊不清的人,都是错误的。正如上述 证明,圣经教导所有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所有人,不 管是已经出生的还是未生的,都是按照上帝形象创造的, 都有内在的尊严和价值。堕胎乃是对人类生命的故意破 坏,是不道德的和罪恶的。与此同时,《圣经》明确地 指出,上帝赐下恩典,使人免于堕胎的毁灭。对这些当 代社会感到困惑和混乱的问题,《圣经》有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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