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与政府交往的原则 | 郭长老

基督徒与政府交往的原则 | 郭长老

1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 2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 3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4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 5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 6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因他们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 7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

罗马书13:1-7

讲道大纲

一、权柄出于神 (13:1)

二、顺服掌权者 (13:2-3)

三、政府的积极作用 (13:4-5)

四、履行公民义务 (13:6-7)

基督徒与政府交往的原则 | 郭长老

引言

罗马书第13章大纲

一、对政府:

  • 顺服权柄――行善而不作恶(1~5节)
  • 遵行义务――当纳税(6~7节)

二、对众人

  • 不可亏欠,反该爱人(8~10节)

三、对自己

  • 儆醒、端正、披戴基督(11~14节)

前面12章讲个人与教会之间的关系,第12章前面这个部分说把自己献上,各人按着自己的恩赐来行,然后把它拓展到教会之间的关系,然后又从教会之间的人际关系拓展到和众人的关系,然后从众人的关系中间进一步拓展到,甚至于那些你可能视为仇敌之人的关系。 第13章把这种关系进一步拓展,拓展到社会。

今天我们要一起探讨的是《罗马书》第13章的前七节,这是一个关于基督徒如何面对政权的重要教导。在这个复杂多变的社会中,我们基督徒如何与政权相处,如何保持自己的信仰和道德原则,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在《罗马书》第13章中,保罗首先指出所有权柄都出自神,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接着,他提到政府的职责是维持社会秩序,惩罚恶人,保护善良的人。在这样的背景下,他提出了基督徒应如何对待政府和掌权者的具体行为准则。

教会与政府的关系(斯托得)

(1)伊拉斯图主义(Erastianism)政府控制教会
(2)神权政体(Theocracy)教会控制政府
(3)君士坦丁主义(Constantinianism)政府庇护教会,教会作出妥协,帮助政府,作为保有政府庇护 的交换条件
(4)合作主义(Partnership)教会和政府以建设性的合作态度,彼此承认,   并支持对方所有从神而来的独特功用

罗马书13:1-7的中心思想主要围绕着基督徒对待政府及掌权者的态度和行为准则。它要求基督徒尊重并顺服政府的权柄、积极履行公民义务、以爱和善良的态度对待他人,并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保持坚定的信仰和积极的态度。这些准则体现了基督徒的信仰和价值观。

首先,我们要明确政权的来源。在《罗马书》第13章的第1节,保罗明确告诉我们:“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这句话告诉我们,所有的政权都是神所设立的,它们不是绝对权柄的源头,而是神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而设立的。

基督徒与政府交往的原则 | 郭长老

一、权柄出于神
(13:1)

1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
Everyone must submit himself to 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for there is no authority except that which God has established. The authorities that exist have been established by God.

罗马书13:1
  • 指各级政府的官员;因其地位在一般平民之上,故称‘在上’。

无论信徒是身处于民主社会、君主立宪,甚至在极权统治下,都可以过得胜的基督徒生活。政府架构里的人怎样,便决定了这个政府的素质。因此,地上的政府没有一个是完善的。唯一理想的政府,就是以主耶稣基督为王的仁君统治时代。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当保罗说要顺服地上的政府时,当时的皇帝就是暴君尼禄。当时的基督徒正面对黑暗的岁月。一场大火烧了半个罗马城,尼禄诿过于基督徒(事实上可能是他下令纵火的)。他把信徒下到沥青中,然后点火。他们成了活的火把,为他的荒宴照明。另一些信徒被缝上兽皮,然后交给恶狗撕碎。

  • “人人当顺服他,”‘人人’包括基督徒在内,无一人能例外;‘顺服他’指接受他权柄的管辖。基督徒须服从国家各级政府的权柄。

由于圣经并没有界定甚么样的政权才是合法的政权,才是我们基督徒应该服从的政权,因此,我们只能假定所有既成事实的政权,无论其成因合法或不合法,或是出自上级更高权柄的命令和指定,或是经由内部人民的选举、革命或政变,或是由于外来的侵略、占据,我们都要服从。在一般情形下,基督徒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服从,因为政权是出于神的许可。

  • “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 ”不仅是教会中属灵的权柄,甚至是世界上属人的权柄,都是出于神的设立和许可,神自己才是一切权柄的源头
  • “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神设立政府权柄、命定掌权者的目的,是要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给人类提供公正和平安的生活环境,使信徒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的度日(提前二2),好让神的福音可以广传,神的教会在各地得着建立,促进主的再来。

然而,我们对地上政权的服从并不是没有限度的,只有神配得我们无限度的顺服。特别是当政府的命令,与神的命令相抵触时,我们不能听从那个命令(参出一15~17;但三12;六10;来十一23)

出1:15-17 15有希伯来的两个收生婆、一名施弗拉、一名普阿.埃及王对他们说、16 你们为希伯来妇人收生、看他们临盆的时候、若是男孩、就把他杀了、若是女孩、就留他存活。17 但是收生婆敬畏 神、不照埃及王的吩咐行、竟存留男孩的性命。
但3:12  现在有几个犹大人、就是王所派管理巴比伦省事务的沙得拉、米煞、亚伯尼歌、王阿、这些人不理你、不事奉你的神、也不敬拜你所立的金像。
来11:23  摩西生下来、他的父母见他是个俊美的孩子、就因着信把他藏了三个月、并不怕王命。

基督徒与政府交往的原则 | 郭长老

二、顺服掌权者
(13:2-3)

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
Consequently, he who rebels against the authority is rebelling against what God has instituted, and those who do so will bring judgment on themselves.

罗 13:2
  • “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权柄本身并没有问题,所有的问题乃在于人的身上:
    (1)非法取得权柄;(2)非法动用权柄。

    掌权者的错误,自有神来对付他,所以信徒不该采取抗拒权柄或推翻权柄(革命)的行动,但当关系到神直接的权柄时,信徒仍应以顺服神的权柄为优先。
    “抗拒的必自取刑罚,”这里的‘刑罚’是指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若不肯顺服政府的命令,就是为自己寻来不必要的麻烦。当然,我们若是为着神的旨意而受苦,只好默默忍受,求主帮助。

    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顾尔曼说:“新约中很少有一句话像这句一样,被大大误用。”他特别是指人误用这句话,来要求人对极权政府绝对服从。从这里的上下文,以及从使徒著作的大范围来看,政府能要求人服从的限度,只在神所托付它的目的之内──而若它要求唯有神才配得的尊崇,我们不单可以抗拒,而且必须抗拒。
     “基督徒对政府的顺服从来不是绝对的,最多只是部份的、有条件的。因着两种互相竞争的要求,基督徒总是活在压力之下;在某些状况中,违背政府的命令,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这个历史悠久的教义,自从使徒宣称,应该顺从神,而不顺从人之后,就已经成立了。”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

13:3  For rulers hold no terror for those who do right, but for those who do wrong. Do you want to be free from fear of the one in authority? Then do what is right and he will commend you.

罗 13:3
  •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正常的政府官吏,受到法律的拘束,不能任意作威作福、无缘无故的扰民,所以我们若是行善――作安份守己的良民――便对他们无所惧怕。
  • “乃是叫作恶的惧怕,”可见政府具有管制罪犯的治安功能。
  • “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基督徒作守法的公民不仅不必畏惧政府官员,并且可以有好的见证,或许因此有机会可以引领他们归主。

统治者作为神的仆人,理应促进百姓的利益,就是他们的安全、宁谧,以及一般的福祉。如果有人硬要犯法的话,他应知道自己终究要受惩罚,因为政府有权使他伏法并受惩处。他不是空空的佩剑一句,强而有力地说明神赋予政府的权力。剑并非无关痛痒的,乃象征权力;权杖足以发挥这作用。剑似是说明统治者最终的权力,就是能施行死刑。因此,认为死刑只适用于旧约时代而不适用于新约时代,是不当的说法。本节是新约中,表示政府有权夺去死囚生命的。有人引用出埃及记二十章13节“不可杀人”一句,来反对死刑。这诫命禁止谋杀,但施行死刑并不是谋杀。杀人一词在希伯来原文特别指谋杀,因此新英王钦定本就译作:“不可谋杀。”54旧约律法订明,一些严重的罪行,要受死刑的处分。

基督徒与政府交往的原则 | 郭长老

三、政府的积极作用
(13:4-5)

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

For he is God’s servant to do you good. But if you do wrong, be afraid, for he does not bear the sword for nothing. He is God’s servant, an agent of wrath to bring punishment on the wrongdoer.

罗十三4

统治者,不管是总统、行政长官、市长、法官,都是神的用人,即他是主的仆人和代表。或许他个人并不认识神,但他是神命定的用人。故此,大卫多次认定邪恶的扫罗王始终是神所膏立的(撒上二四6,10;二六9,11,16,23)。纵然扫罗屡次要谋害大卫,但大为始终不容许他的手下伤害扫罗王。为什么?因为扫罗既是王,就是神所指派的。

  • “因为他是神的用人,”‘神的用人’就是为神作事的仆人;任何服务大众、造福人群的事,也是间接事奉神的工作,故称为神的用人。
  • “是与你有益的,”好的政府官员,至少能给我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帮助我们过敬虔、平安的日子,所以是与我们有益的。
  • “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剑’是当时罗马人权力的象征;‘佩剑’指政府拥有的权力而说。‘空空的’意即徒然。“佩剑”是指这个时期标准的行刑方式(斩首);更早则是用斧头。罗马官员面前常放着剑,以显示他们握有生死大权。
  • “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神的用人’的重要职责,是伸张正义、维护治安。藉分辨事情的是非曲直,以保障无辜百姓的权益;又藉法律的制裁,以抑止歹徒的惷动。

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submit to the authorities, not only because of possible punishment but also because of conscience.

罗十三5
  • “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刑罚’不单是指地上政权的处罚,也指将来会遭受到神的惩治。在消极方面,我们基督徒为着免受这双重的刑罚,必须顺服政府的权柄。
  • “也是因为良心,”这是基督徒必须顺服的积极理由;‘良心’是神安置在人里面的一种是非之心,使人知道事情的对错(罗二15);事情作对了,良心就有平安的感觉,错了,良心就觉得不安。当我们还没有得救以前,良心的感觉非常迟钝,但得救了以后,就变得非常敏锐。这个良心的感觉,会告诉我们甚么是对,甚么是错,甚么事应该作,甚么事不应该作。而政府的权柄既然是出于神的,我们的良心也会叫我们觉得应该顺服。


基督徒与政府交往的原则 | 郭长老

四、履行公民义务
(13:6-7)

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因他们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

This is also why you pay taxes, for the authorities are God’s servants, who give their full time to governing.

罗十三6

罗马帝国一般征收财产税(大约百分之一)和人头税;地方行省或国度另有增收的税;还有关税。税是用来补助道路的修筑,和政府的开销,也支助罗马的军队,以及敬拜皇帝的庙宇。

顺服政权是属于“神的善良、纯全、可喜悦的旨意”之其中一部分(十二2下),也是行「众人以为美的事」的一个具体例子(十二17下)。保罗可能察觉到罗马基督徒特别需要这方面的提醒,因为有证据显示,部分居住在罗马首都的不同的群体──当中包括了犹太人──都在当时鼓吹反对纳税(Tacitus, Ann. 15.50 ff.)。因此,保罗劝罗马基督徒要纳税(6-7节),作为顺服国家政权的其中一项基本义务(1上、5节上)。保罗指出,我们要顺服政府当权的,因为他们是神所设立的,为的是要完成神赏善罚罪的心意(1下-4、5节下)。

  • 〔原文字义〕“差役”仆役,公仆。
  • 〔文意批注〕“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纳粮’在当时是属国人民对罗马帝国该纳的税,换作今日的说法,就是缴纳‘国税’。为了避免刑罚并免受良心的控告,因此需要诚实地纳税。
  • “因他们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政府必需有税金的收入,才能为维持必要的开销,所以他们对于征税之举管得很严密。

我们对政府的责任,不但要顺从,还要给予财政上的支持,就是要纳粮缴税。如果我们的社会法治严明,有警察和消防服务,这当然是好事。因此,我们应愿意缴交所需的费用。政府官员付出时间能力,维持社会安定以执行神的旨意,他们应得到我们的支持。

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和合本)

罗十三 7

你们要向各人清还所欠的;应当纳税的,就要给他纳税;应当进贡的,就给他进贡;应当敬畏的,就敬畏他;应当尊敬的,就尊敬他。(新译本)

你们向一切人、总要把债还清;该向谁纳贡银,就向谁纳贡银;该向谁上税,就向谁上税;该敬畏谁;就敬畏谁;该尊敬谁,就尊敬谁。(吕振忠)

Give everyone what you owe him: If you owe taxes, pay taxes; if revenue, then revenue; if respect, then respect; if honor, then honor.(NIV) Render therefore to all their dues: tribute to whom tribute is due; custom to whom custom; fear to whom fear; honour to whom honour.(KJV)

  • “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的’意即应缴纳的。
  • “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纳粮’相当于今日的‘国税’(参6节);‘上税’相当于今日的地方税。缴税乃是国民应尽的义务。“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惧怕’重在指内心的畏惧,‘恭敬’重在指外表的礼貌。

信徒虽是天上的国民(腓三20),但并不表示他们对地上的政府没有责任。他们必须按收入、房产和个人的产业纳粮。他们必须为货品出入口上税。对那些奉命执法的人,信徒应带 敬意,惧怕开罪他们。信徒应就各位公务员的职称,对他们表示恭敬(纵使这些人的个人生活不一定能叫信徒常生敬意)。  
既是这样,基督徒总不应在言论上低贬总统或首长。就算是政治运动进入白热化阶段,他们仍应拒绝用说话来诋毁国家元首。因为圣经说:“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徒二三5)

基督徒与政府交往的原则 | 郭长老

讲道小结

一、要服从政府(15节)

1.基督徒为甚么要服从政府的权柄?

  1. 因为一切权柄是出于神(1节)
  2. 因为掌权的是除暴安良、为受屈者伸冤的(3~4节)
  3. 因为是与我们‘有益的’(4节)

2.在甚么情况下,基督徒可以不服从政府呢?

  1. 倘若政府的命令是违背正义与神的命令冲突
  2. 如果政府迫害信仰,基督徒不可妥协
  3. 如果政府施政错误,基督徒要‘代祷’(提前二1~2)、‘不可违法’、‘积极的活出信仰’(彼前四14~16)
  4. 基督徒不可以暴力、破坏性的反抗政府

二、要行善守法(35节)︰

  1. 基督徒在今天社会中之所以愿意行善是因可以获得称赞(有好的见证)
  2. .基督徒在今天社会中之所愿意行善是因服从自己的良心(信仰的流露)
  3. .基督徒理当比一般百姓更积极、更自动的守法

三、要忠实缴税(67节)︰

  1. 基督徒应当忠实的缴税,因为我们受政府的保护
  2. 基督徒应当忠实的纳税,因为我们从政府获得各种服务 3.基督徒应当忠实的缴税,因为这是政府所规定的

加尔文关于政教关系的原则
一、政教分离与独立自主
加尔文认为,教会和政府应保持独立自主的地位。他明确指出,两者之间没有必要结合,而唯一需要结合的是共同的需要,以完善权利和利益。他主张,教会和政府各自从上帝那里领受了不同的治理权力,因此,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着完全不同的功能。这一观点在他的著作《基督教要义》中有着明确的体现,他强调人是处于两种治理之下:一种是灵性上的,另一种是政治上的。这两者通常被划分为“属灵的”与“属世的”两种权限,必须分别给予考虑。
二、宗教自由与政府责任      
加尔文认为,人们在宗教上应当享有自由,政府不应干涉宗教信仰的内容,但也不应对宗教信仰提出要求。他强调,个人的良心自由,包括信仰选择,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同时,政府在有适当的助力下应维护宗教自由,它也有责任为宗教活动和实践提供必要的保证,确保宗教人士在信仰上得到恰当的尊重和关注。这意味着政府应尊重教会的自主发展,避免成为教会的主宰。
三、政府与教会的相互关联
虽然加尔文主张政教分离,但他也认识到教会与政府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他认为,教会和政府都是上帝所建,都需要存在。他既论证了教会和政府的不同以及两种统治的必要性,又论证了教会要同政府联系,要为政府服务。这种相互关联体现在政府应独立认识上帝,而非受制于教会,同时政府限制亵渎行为源于对上帝至高无上地位的尊重,而非干涉宗教信仰。
四、政府作为上帝的仆人
加尔文认为,政府作为上帝的仆人,其权力源于上帝,应以神的旨意治理人民,维护神圣。这体现在政府通过宪法承认神的主宰地位,设立宗教节日,向上帝祈求祝福等方面。同时,政府也应尊重并保护公民的良心自主,确保教会尊重个人对教会的自由选择。

问题与讨论
1.请阐释基督徒顺从政府权柄的真理基础
2.阐述基督徒顺从政府权柄的原则

推荐文章:从示巴到耶路撒冷—我们站立在此

基督徒与政府交往的原则 | 郭长老

 

《基督徒与政府交往的原则 | 郭长老》未经允许请勿转载。转载请微信联系:danyixinzhi。

(0)
上一篇 2025年4月28日 下午7:51
下一篇 2025年5月28日 下午5:29

相关推荐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