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的挣扎 | 罗7:7-25

不知道大家是否有这样的感受:我们渴望行善,却常常行出恶来;我们渴望遵行上帝的律法,却发现自己的肉体如同沉重的枷锁,束缚着我们的灵魂。在这篇讲章中,让我们一同跟随保罗的思路,深入探讨律法与恩典、善与恶、努力与信靠之间的微妙关系。让我们在上帝的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与软弱,同时也看到他那无尽的爱与怜悯。因为正是这份爱,使我们能够超越自身的局限,获得真正的自由与重生。

引言

亲爱的弟兄姊妹们,今天我们聚集在这里,一同翻开《罗马书》的第七章,这是一段充满挑战与启迪的旅程。在这一章中,保罗以他那深刻而真挚的笔触,为我们揭示了人性中的矛盾与挣扎,以及律法在我们生命中的位置与作用。

想象一下,你站在一个十字路口,心中充满了对正义的渴望,却发现自己常常被内心的欲望和软弱所牵引,无法完全遵行那看似简单却又难以企及的道德标准。这正是保罗在《罗马书》第七章中所描绘的情境——我们渴望行善,却常常行出恶来;我们渴望遵行上帝的律法,却发现自己的肉体如同沉重的枷锁,束缚着我们的灵魂。

但请记住,保罗并非在此哀叹人性的绝望,而是在揭示一个更深层的真理:在律法的光照下,我们的罪得以显露,从而使我们更加迫切地寻求救赎与解脱。正如他所说:“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这句话,如同一把锋利的手术刀,剖析了我们内心的真实状况,也为我们指明了出路。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让我们一同跟随保罗的思路,深入探讨律法与恩典、善与恶、努力与信靠之间的微妙关系。让我们在上帝的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与软弱,同时也看到他那无尽的爱与怜悯。因为正是这份爱,使我们能够超越自身的局限,获得真正的自由与重生。

7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8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9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10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11因为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12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14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15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16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17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18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19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20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21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22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欢 神的律;23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24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25感谢 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 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罗7:7-25
新人的挣扎 | 罗7:7-25

讲道大纲

一、律法不是罪,却显露罪(7:7)

二、律法的到来与罪的复活(7:8-11)

三、律法的圣洁与罪的显露(7:12-13)

四、内心与肉体的冲突(7:14-23)

五、呼求救赎与得胜(7:24-25)

新人的挣扎 | 罗7:7-25

一、律法不是罪,却显露罪(7:7)

  • 解释律法(特别是摩西律法)的本质与目的
  • 说明律法本身并不产生罪,而是揭露我们内心的罪
  • 举例:“不可起贪心”的诫命如何让我们认识到贪心的罪

7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罗7:7
罗7: 6但现在,我们既然向那捆绑我们的律法死了,就脱离了律法的约束,好让我们用心灵的新样子,而不用仪文的旧方式来服事主。

上一段经文是说明基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信徒所成就的客观事实,目的是要我们断绝遵行律法的观念,但附带地很可能会引起我们的误解,以为律法是恶的,神不应该降律法给祂的百姓。因此,使徒保罗在本段经文中穿插了几节,使我们对律法有正确的认识。

律法是神为了规范人的行为、彰显他的公义和圣洁而设立的。它本身是无罪的,反而是用来揭露和对抗罪的。

应用

(一)律法虽能叫人知罪,却没有能力使人胜过罪;律法没有能力使一个未信的人得救,也不能使一个基督徒获得成圣的生活。
(二)人内心贪婪的欲望是罪恶的根源(参提前六10);贪婪的人迟早会被引诱离开主的,因为财物会夺去他的心、时间,甚至性命。

新人的挣扎 | 罗7:7-25

二、律法的到来与罪的复活(7:8-11)

  • 描述在律法之前,罪是“死的”状态。
  • 解释律法的到来如何使罪“复活”,并在我们内心激起各种贪欲。
  • 强调律法揭示了罪的严重性,使我们意识到自己的罪。

8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9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10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11因为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

罗7:8-11
原文状态
得着重生却未得释放,在律法之下却不在圣灵里面。

律法显明罪;律法引发犯罪(禁果对人类极具诱惑力);律法谴责罪。

在7:8中,保罗指出:“然而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这句话揭示了罪是如何利用律法的到来作为机会,在我们内心激发各种贪欲和罪恶的。在没有律法明确规范之前,罪可能处于潜伏或“死”的状态,因为它没有被明确地揭露或对抗。但一旦律法(特别是那些禁止贪欲和罪恶行为的诫命)被揭示,罪就找到了机会,通过引诱我们违背这些诫命来活跃起来。

新人的挣扎 | 罗7:7-25
《忏悔录》奥古斯丁16岁偷梨

奥古斯丁家葡萄园的附近有一株梨树,树上结的果实虽然形色香味并不可人,但他们却选择了偷摘这些果子。他们不是为了满足饥饿或享受果实的美味,而是纯粹为了体验偷窃与罪恶的快感。他们摇下树上的果子,带着大批“赃物”离开,甚至拿去喂猪,自己也只是尝了几只。这种行为显然是对正义感的背离和对罪恶的放纵。“犯法取乐的唯一原因是因为它违禁”

接着,在7:9中,保罗表达了他在律法到来前后的内心变化:“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这里,“活着”可能指的是一种相对无知或无感于罪的状态,“死了”则是指当律法揭露了他的罪,使他意识到自己的不完美和需要悔改时,他感到自己在灵性上的死亡或失落。这并非指他肉体上的死亡,而是指他在灵性上的觉醒和痛苦。

然后,在7:10中,保罗进一步阐述了这种矛盾:“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这里的“叫人活的诫命”指的是那些旨在引导人走向生命、公义和圣洁的神的诫命。然而,对于保罗来说,这些诫命在揭露他的罪之后,反而使他感到自己在灵性上的死亡。这是因为他意识到自己无法完全遵守这些诫命,从而感到自己的不足和需要救赎。

最后,在7:11中,保罗总结了罪如何利用诫命来引诱和杀害他:“因为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这里,“引诱我”指的是罪通过激发他对诫命的渴望但又无法满足的矛盾心理来引诱他陷入更深的罪恶之中。“杀了我”则是指这种内心的挣扎和痛苦使他在灵性上感到被击败和毁灭。

综上所述,这段经文揭示了律法与罪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如何影响信徒的内心状态。它强调了罪是如何利用律法的到来作为机会来活跃起来,并在信徒内心激发各种贪欲和罪恶的。同时,它也指出了信徒在面对这种内心挣扎时的痛苦和需要救赎的渴望。

话中之光

(一)问题不在于诫命。问题乃在于躲在诫命背后的罪,利用诫命引诱我出头。
(二)撒但深知我们的弱点――我们没有神的诫命时,还肯乖乖地安份守己;但是一有了神的诫命,却总会兴起一股叛逆的心,跃跃欲试地去违犯神的诫命。

新人的挣扎 | 罗7:7-25

三、律法的圣洁与罪的显露(7:12-13)

  • 重申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 说明罪是通过律法显明的,但律法本身不是导致我们死亡(定罪)的原因。
  • 强调真正的原因是住在我们里面的罪,律法只是揭示了它的存在。

12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罗7:12-13
原文解释
律法是圣洁的这里的“圣洁”指的是律法的本质和目的是纯洁无瑕的,它反映了神的公义和良善。律法是神为了引导人走向正直和圣洁而设立的。
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诫命(即具体的法律条文)同样体现了神的圣洁、公义和良善。它们不仅是对人行为的规范,更是对人心灵的引导,使人能够活出符合神心意的生活。
良善的(即律法)是叫我死么这里保罗并不是在说律法本身是恶的,而是指在人犯罪的状态下,律法会显露出人的罪来,从而使人感到自己无法达到律法的要求,因此感到绝望和“死”(即灵性上的死亡,与神隔绝)。
叫我死的乃是罪真正导致人灵性死亡的是罪,而不是律法。律法只是揭示了人的罪,使人无法自我欺骗。
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这句话进一步说明了罪是如何利用律法来使人陷入绝望的。当律法显露出人的罪时,罪就趁机加深人的内疚和绝望感,使人感到自己无法逃脱罪的束缚。
就显出真是罪通过律法的审判和揭露,人的罪得以显露无遗,无法隐藏。
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诫命不仅揭示了人的罪,还使罪显得更加可恶和严重。因为诫命是神对人完美的要求,而人的罪却远远达不到这个标准,从而更加凸显了罪的恶劣性质。

律法乃是神对祂子民行事为人的要求,以诫命为其总纲和代表(参太廿二35~40)。律法既是神颁赐的,而神的性情是圣洁的(彼前一16),神的作为是公义的(申卅二4),神的自己是良善的(太十九17),故神所颁赐的律法也必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律法乃是神的表明,我们若要认识神,可以从律法窥知概略。

话中之光

(一)神颁赐律法的积极用意,乃在于藉律法将祂自己启示给我们,使我们能揣摩而认识祂,并进而享受并经历祂这位圣洁、 公义、良善的神。
(二)我们读经,也必须越过字句,摸着其中的属灵意义,圣经才能成为我们的帮助;否则,圣洁、公义、良善的圣经,很有可能变成另一形式的律法,反叫我们得不着其中的益处。

新人的挣扎 | 罗7:7-25

保罗对律法诫命的看法

  1. 律法的圣洁性:保罗指出律法是圣洁的。这里的“圣洁”意味着律法本身是纯净、崇高和神圣的,因为它是神所颁布的,反映了神的意志和道德标准。律法不仅是对人的行为规范,更是引导人走向圣洁生活的准则。
  2. 诫命的圣洁、公义、良善:进一步地,保罗说诫命(即律法中的具体规定)是圣洁、公义、良善的。这表示每一条诫命都蕴含着神的圣洁要求,体现了神的公义和良善。它们不仅是外在的行为规范,更是内在的道德指引,帮助人培养正直、善良、公义的品格。

《罗马书》第7章13节中,保罗继续深入探讨律法、罪与生命之间的关系,并澄清了一个常见的误解。

他首先问:“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指律法)是叫我死吗?”这是一个设问句,保罗自己紧接着给出了答案:“断乎不是!”他明确否认了律法本身是致人于死的原因。这里的“死”指的是灵性上的死亡,即与神隔绝、失去神的恩典和生命的状态。

然后,保罗指出:“叫我死的乃是罪。”这句话揭示了真正的罪魁祸首是罪,而不是律法。罪是人类本性中的邪恶倾向,它使人背离神的旨意,违背律法,从而陷入灵性死亡的状态。

接下来,保罗说:“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这里的意思是,罪利用律法的良善(即其圣洁、公义、良善的性质)来加深人的内疚和绝望感,从而使人更加远离神,陷入更深的灵性死亡。律法本应是引导人走向圣洁生活的灯塔,但罪却将其扭曲为审判和谴责的工具,使人感到自己无法达到律法的要求,因此更加绝望。

最后,保罗强调:“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这句话进一步揭示了罪的邪恶本质。通过律法和诫命的审判和揭露,罪的真实面目得以显现,其恶劣程度也得以彰显。诫命不仅是神对人完美的要求,也是衡量人罪行的标准。在诫命的对照下,人的罪行更加昭然若揭,无可辩驳。

新人的挣扎 | 罗7:7-25

四、内心与肉体的冲突(7:14-23)

  • 描述信徒在信仰中的真实体验:内心的善愿与肉体的恶行之间的冲突。
  • 分析“我愿意为善,恶却与我同在”的困境。
  • 解释内心律(喜欢神律法的律)与肉体中犯罪的律之间的交战。
  • 强调这种挣扎是信徒共有的经历,而非个别现象。

14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15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16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17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18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19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20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21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22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欢 神的律;23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罗7:14-23

主要讨论了人内在的挣扎和冲突,特别是在遵守神的律法(灵性)与肉体欲望(罪性)之间的冲突。

原文解释
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7:14)这里提到的“律法”指的是神的道德标准和要求,是属灵的。然而,人作为被罪所污染的存在,其本质是属乎肉体的,即倾向于满足肉体的欲望和冲动,而非神的律法。
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7:15)这描述了人在内心挣扎中的真实状态。尽管有意愿去做正确的事,但往往因为肉体的软弱和罪的引诱而做出错误的选择。
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7:19)这进一步强调了人内心的挣扎和矛盾,即明知道什么是善却做不到,而明知是恶却常常去行。
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7:21)这指出了人内心的两种力量在交战——一种是愿意遵行神律法的力量(内心的律),另一种是肉体的欲望和罪的引诱(恶的力量)。
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7:23)这里的“肢体中另有个律”指的是肉体的欲望和冲动,它们与内心的律法(神的旨意)相冲突,并常常占据上风,使人陷入罪的境地。

下列三种情形,证明我这个人已经卖给罪了:

(1)“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作的,我并无‘自觉’。
(2)“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自己想作的,我不由‘自主’。
(3)“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我不想去作的,我却不能‘自制’。

由以上三点可见,我是完全在罪的支配、控制之下,身不由己地犯罪。

整段经文深刻地揭示了人在灵性追求和肉体欲望之间的内在冲突。它提醒我们,尽管我们内心深处有遵行神律法的愿望,但肉体的软弱和罪的引诱常常使我们无法完全实现这一愿望。因此,我们需要依靠神的力量来战胜肉体的软弱和罪的引诱,实现心灵的真正自由和解脱。

新人的挣扎 | 罗7:7-25

五、呼求救赎与得胜(7:24-25)

24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25感谢 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 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罗7:24-25

背景批注

当保罗写《罗马书》的时候,杀人的凶手,是用一种很特别并且很可怕的方法来刑罚的。它的方法是将被杀害之人的尸体,绑在凶手的身体上,头对头,手对手,脚对脚,这样将死人绑在活人身上,一直到活人死了为止。凶手可以随意到那里去,但是他无论到那里去,他都得带着被杀之人的尸体。

新人的挣扎 | 罗7:7-25

问题与讨论

  • 反思自己在信仰和生活中的挣扎与顺服:
  • 你是否也经历过类似的内心冲突?你是如何寻求救赎和安慰的?

讲道小结

一、律法不是罪,却显露罪(7:7)

二、律法的到来与罪的复活(7:8-11)

三、律法的圣洁与罪的显露(7:12-13)

四、内心与肉体的冲突(7:14-23)

五、呼求救赎与得胜(7:24-25)

  • 挣扎的呐喊(罗马书7:24)
7:24 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 救赎的盼望(罗马书7:25a)
7:25 a 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
  • 双重顺从(罗马书7:25b)
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肉体的挣扎
“我肉体却顺服罪的 律了”所揭示的肉体与灵魂的冲突。这种挣扎反映人类本性的弱点和对救赎的持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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