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恩道归正浸信会章程

第四章
教会的职分和事工

第一条 总论

唯有耶稣基督是教会的头(歌罗西书1:18),祂藉着祂所命定的职分管理祂的教会(使徒行传20:28;以弗所书4:11),圣灵也赋予他们所需的美德与恩赐,使他们能做好事工(哥林多前书15:9-10)。因为教会职分是基督命定的,所以他们有权柄(哥林多后书13:10),同时他们的权柄受到圣经的限制(哥林多前书14:36-38;约翰三书9)。教会职分分为两种,即长老与执事(腓立比书1:1;提摩太前书3:1-13)。长老被称为:“监督”,因为他们负责督理上帝所托付他们的会众(使徒行传20:28;彼得前书5:2);“牧者”,因为他们牧养上帝的羊群(20:28);“那些引导你们的”,因为他们照管和看顾上帝的家(提摩太前书3:4;希伯来书13:17,24)。

教会有责任从中寻找拥有主基督赐予任职所必需的美德与恩赐的成员(使徒行传6:3),在通过会众投票或表决正式地确认他们之后(使徒行传6:5-6),藉着同心的祷告按立他们(使徒行传6:6),然后服从他们的权柄(路加福音10:16;约翰福音13:20;希伯来书13:17;彼得前书5:5)。

第二条 担任本教会职分的一般必备条件

  1. 本教会的所有职分和事工必须是由教会的成员来担任,符合本章第三条第二则的规定的情况例外。
  2. 任何被按立任职的个人必须能够在良心上确认他对教会信仰告白与章程的赞同。一旦他在任何时候脱离这立场,他就有属灵和道德的责任,使各长老知道这事实。
  3. 虽然我们肯定,上帝也赐给姊妹属灵的恩赐,她们也能给予教会的职分大大的援助(罗马书16:1-6;腓立比书4:3;提摩太前书3:11),但圣经禁止姊妹担任教会长老的职分(哥林多前书14:33下-35;提摩太前书2:8-15;3:1-7)。故此,不当提名、选派或按立姊妹担任本教会的长老。

第三条 长老

第一则 长老的权柄

  1. 他们权柄的根据﹕基督——教会的头(歌罗西书1:18)藉着祂的众使徒(以弗所书2:20;约翰一书4:6),已赐给祂的教会圣经作为正确无误、永不改变的行事准则(马太福音20:28;哥林多前书7:17;歌罗西书4:16;帖撒罗尼迦后书2:15;3:14;提摩太前书3:14-15),所有教会的职分都受圣经的约束(哥林多前书14:36-38)。圣经若在某个具体的问题上指示教会,那么无论是明确还是含蓄,都决不可被违背。若圣经没有明文论到某个问题,教会的职分应被圣经的一般原则及一般的启示之光与秩序所限制(哥林多前书11:13-14;14:40)。
  2. 他们权柄的限制——圣经规定了教会职分与会众权柄的范围及界限。
  3. 作为一体的众长老被授予权柄负责全面地督理教会(使徒行传20:17-35;彼得前书5:1-2),包括﹕传扬、讲解上帝的整个训言(使徒行传20:20-21,27;提多书1:9);看顾教会每一个成员的灵魂(以弗所书4:11-16;歌罗西书1:28;帖撒罗尼迦前书2:11;希伯来书13:17);藉着制定一般章程和作出具体的决定,在一切事务上指引教会(提摩太前书3:4-5;希伯来书13:17;彼得前书5:1-2)。同时,长老必须以作会众仆人及榜样的姿态运用这权力(马太福音20:25-28;彼彼得前书5:3),在行事时注意会众的意见(以西结书34:4;提摩太前书3:4-5;彼得前书3:7)。所以,长老在任何大事上或巨额开支上都当征求会众的建议和支持,并在适当的时候愿意听从会众(使徒行传19:30;21:11-14)。
    而且,在认可与确立教会职分(使徒行传6:1f;14:21-23)及实施教会管教最严肃的行动中(即除名和逐出教会)(哥林多前书5:4-5;帖撒罗尼迦后书3:14),主已命定,这些事的生效都以会众的赞同或投票结果为准。会众赞同是指按照本章第六条二则的规定来认可及确立职分。此外,在修改本章程时须经会众同意。第一章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最后,接受与除名成员都必需征求会众的意见和同意。在接受成员与除名成员的事上,第二章及第三章分别规定了征求会众意见与同意的程序。
  4. 长老们可以设立事工岗位或委员会来辅佐他们完成份内责任。长老们也可以提议增设资金以供应新聘的教会受薪职员。教会全职长老的候选人都应被教会成员认可。任一教会职员岗位的工作职责及范围应由该岗位的雇佣负责人来决定。长老团在雇佣、监管和评估教会雇员等事务上应有主要的职责。这项职责可根据需要委派给另一位教会雇员。
  5. 每年长老们在咨询执事会和成员的意见后,当向教会提交一份明细预算案。教会应当召开一次特别的预算讨论成员会议来商量此预算案,并且在此讨论后召开下一次会议来对此案进行投票。教会及教会的任意事工,或者教会及事工的代表人,均不得在没有征得长老们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财务支出。

第二则 长老的复数性

  1. 圣经清楚地教导,每个地方教会都当有复数的长老,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长老(使徒行传14:23,20:17;腓立比书1:1;提多书1:5)。为此,教会应当努力发掘并正式地认可所有被圣灵赋予所必需美德与恩赐的人(也只能是这样的人才可作长老)。
  2. 长老人数的不足(人数少于三人)。本章程认为,符合圣经教会秩序的标准要求有复数的长老督理本地方教会(使徒行传14:23,20:17;腓立比书1:1;提多书1:5)。所以,若在本教会历程中的任何时期,没有足够的长老任职;并且这缺乏又不能及时地得到补充,剩下的长老(如果没有长老,那么执事应当尽这本分)就当向一个奉守类似信仰告白为标准的可信赖的地方教会寻求牧师暂时的督理(见第七章三条)。因长老的复数性是圣经的标准,所以这安排的目的是为了提供符合圣经的牧养与领导。
    符合此条件的长老,并且在他们愿意承担上述所定的这些责任时,教会就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正式地服从那些长老的督理。如果本教会还剩下一位长老,那些长老应作为他的同工行使职权。接受那些长老督理的决定应当在正式的教会事务会议上,以书面无记名的投票方式来表决。决定的通过须有到场成员超过四分之三人数的投票。以后的几年中,在每年的教会事务会议上,应当以同样的方式来确立认可那些长老的督理(或未达到四分之三人数的投票即被撤销)。当有复数的常驻长老多于三位时,那么这里所描述的督理安排就当立即停止。

如本教会与督理长老所属教会的团契关系中途破裂,尚未和解,或者某督理长老被其所属的教会解职或不再具有作为长老事奉的资格,长老们可以举荐替代人选。被举荐的人选须在正式召集的成员大会上,由会众审核,确认通过。

第三则 长老的平等与差别

各位长老在职务与权力上是平等的(使徒行传20:28;希伯来书13:17),但在恩赐与职能上不同。每一个长老必须“善于教导”,从事私下的教训与劝勉,并从事教会的管理与治理事工(使徒行传20:28;提摩太前书5:17)。当然,在执行牧师职分的不同方面,一些长老会更有经验,更加投入,更精通,并且因上帝所赋予的恩赐不一,一些长老应当比另一些更多地从事正式公开的讲道与教导(提摩太前书5:17)。鉴于恩赐在程度上的不同和这职分的许多重大责任,至少一个长老全职事奉与督理教会是非常必要的,作为他一生的呼召。教会有责任向那些劳苦传道和教导的长老提供足够的经济支持,另一些长老在任职的同时仍需保留他们的普通职业(使徒行传18:13-15;哥林多前书9:9-11;提摩太前书5:17-18)。

第四则 长老的人数与任期

教会应当根据章程对选举的规定选出有恩赐、乐意在此呼召中服事的弟兄。这些弟兄应被看做是基督赐给他的教会之恩赐,并被分别成为长老。这样的印证应当每三年被教会重复肯定。除了全职牧师外,一个长老在连任两个三年任期后,需要在至少一年后才能再度当选长老。

第五则 长老的资格

任何被考虑担任长老职分的人必须向上帝的百姓见证出,他们有合乎圣经所启示的个人、家庭和事奉的资格(提摩太前书3:1-7;提多书1:5-9)。任何蒙召任此职的人必须能够本着良心赞同本教会的信仰告白、教会之约和教会章程。他一旦在任何时候脱离这立场,他就有属灵和道德的本份,使教会知道这事实。

第四条 执事

第一则 执事的职责

执事的职分在提前3:8-13和徒6:1-7有提及。教会应根据章程对选举的要求,选出愿意将自己奉献给教会服事、并且具有特殊服事恩赐的弟兄和姊妹。这些成员应被视为基督赐给他教会的恩赐,并被分别成为男执事与女执事。

男女执事们需要照顾成员的暂时需要,致力于公共崇拜的后勤事务,鼓励并支持那些有能力帮助他人和有管理恩赐的成员参与服事。

男女执事在征得长老团同意后,可设立不受薪的管理岗位或成员委员会来协助他们履行在教会的职责。他们负责管理教会的日常事务、后勤和行政的事工和慈善的事奉,以便长老能够更专心于属灵的事(使徒行传6:3-4)。他们必须与长老合作并服从长老,尽好自己的职责(使徒行传11:30)。他们应负责接收、保管和支付善款,并根据长老们的要求向他们汇报钱财的使用状况,但只向教会报告总体的收支情况。

第二则 执事的人数及任期

执事的人数不是固定的。教会可从拥有任职符合圣经资格的成员中选出执事,按照事工的需要确定执事的人数(使徒行传6:3)。他们被选立后任期为两年,若连任三个两年任期则须至少过一年才能再度参选。

第三则 执事的资格

使徒行传6:3与提摩太前书3:8-13具体规定了一个人蒙召担任执事的资格。任何蒙召任这职的人必须能够本着良心赞同赞同本教会的信仰告白、教会之约和教会章程。他一旦在任何时候脱离这立场,他就有属灵和道德的本份,使教会知道这事实。

第五条 其他职务

第一则书记员

书记员的职责是对教会所有定期和特别成员会议进行记录,以保存成员状况的精确档案,并根据牧师、长老会、执事会、或会众的要求提供报告。书记员亦可协助长老们完成其他的档案管理、保存、打印和文书工作。

书记员应由长老们提名,经会众表决后上任,任期为一年。

在书记员缺席或无法工作的情况下,长老团应指定一名成员来承担书记员的工作。

教会书记员应确保所有教会成员能得到本章程最新的修订版本。

第二则出纳

出纳不应由在任长老、执事或受薪教会职员来担任。出纳应确保教会所有资金和债券妥善保管在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合宜的保险处所中。出纳也应负责提供账户余额、收益和开销的常规报告。此职责可经由长老们同意后转给他人。出纳也应确保完整和准确的收据及支出状况记录在教会的记账簿上,并要确保有充分的控制措施来保证教会任何职分、职员或代理人都合宜地使用教会资金。出纳应当就教会所有的收支状况和财务状况每年向长老们进行汇报,或根据长老们的要求随时进行汇报。

出纳应当由长老们提名,经由会众表决后上任,任期为一年。

第六条 教会职分的选立、就职与确认

第一则 选立的任务

任命长老与执事的特权只属于主耶稣基督。然而,祂已命定每一个地方教会行使选立的职责,即选立祂在该教会中任命作长老与执事的那些人。长老的人数是根据基督的恩赐来定(以弗所书4:11),而执事的人数则是根据教会的需要与合乎任职资格的弟兄的多少来确定(使徒行传6:1-4)。长老与执事的就职是由众长老按手来正式确立的(提摩太前书4:14)。以此方式表示赞同是众长老的责任(提摩太前书5:22)。所以,每一个职分的上任不但要获得全体教会的同意,也要获得众长老的同意。主对成员担任这两种职分之一的选立主要是藉着:教会对任职所必需的美德与恩赐的正式分辨,个人自愿地服事基督与祂的教会。选立职分是极为严肃的事,决不可草率决定,应当多多祷告,等候上帝,诚实地细读圣经相关的经文,诚恳地评估人选

第二则 选立的过程

  1. 长老的提名。担任长老或执事的人员应当由长老提名(使徒行传14:23;提多书1:5)。
    只有长老才可随时提名一位或多位候选人任职,并且至少提前三个月宣布被提名之人选。同样,成员也可随时向长老提出他们认为具有潜力担任职分之人的姓名。
  2. 会众的赞同。召开选立职分的任何教会会议应当提前至少两个礼拜宣布。对所有的候选人将分别进行讨论及投票。在讨论期间,候选人与其家人须离开教会的现场,直到书面无记名投票结束。长老当宣读任职需要具有的符合圣经的资格(必要时加以解释),并且以敬畏上帝与尊重候选人名誉的态度来公开地讨论候选人的资格。关于每一个候选人,教会都当寻求同心同意的目标,但是如果这目标没有充分地实现,那么选立的通过所要求的投票不可少于无记名投票票数的四分之三。这投票的方式应当是书面无记名的投票,也当在讨论相关圣经的经文之后进行。选举的结果将以首次书面无记名的投票为准。

第三则 按立

紧接着选立职分之后,教会就当抽出一部分敬拜聚会的时间来,让在职长老一起按立新就职的长老或执事。此项严肃的活动总该伴随着整个教会的特殊祷告(使徒行传13:1-3)。长老的按手表示他们赞同已选立的职分。顺服会众的意愿乃是每一个成员的本份,成员也要真诚地为被赞同和按立的职分祷告(以弗所书5:21;帖撒罗尼迦前书5:12-13)。

第七条 对教会领袖的管教

第一则 管教长执的根据

长老在督理羊群的同时,他们自己也是羊群中的成员。所以,每位长老处于他同工长老的督理之下,并受适合于教会所有成员同样的管教。

长执与别的成员平等地受本章程管教原则的约束。此外,在两种条件下,教会的长执处在众长老的公责之下(加拉太书2:14;提摩太前书5:20),和/或被撤职(提摩太前书3:1)。采取此步的第一种条件是,此人不再称职,或不能再履行职责,且又拒绝自愿辞职。采取此步的第二种条件是,他们的行为不守规矩或影响恶劣,给基督与教会抹黑,在弟兄面前作了坏榜样。

第二则 管教长执的程序

管教的程序可以始于长老或会众的成员。凡被任何教会的长执所冒犯的任何成员至少都当私下对同工示以关心。如果问题没有解决,那位成员就当向其他长老汇报情况,等候他们的裁决(马太福音18:15)。

既然这是一个棘手而严肃的问题,长老就当以充分的谨慎与迫切的祷告来处理(提摩太前书5:19)。如果长老判定有必要使用管教,他们就要通告会众他们提议管教的根据。撤销长执的职务须征得会众在成员大会上的同意。撤销的生效须通过不少于到场成员三分之二的投票或表决。

第八条 职务的终止

第一则 终止的理由

  1. 自愿辞职——职分可不受责备或管教地自愿辞职,只要他因合理而真实的理由按照规矩行事。辞职与辞职的理由以及他要求辞职生效的日期应当一并以书面的形式呈交给教会的长老。
  2. 未能通过确认——根据本章第三条第四则或第四条第二则,以为长老或执事若未能通过确认,他就不可任职。
  3. 非因错误而离职——长老决定一个职分不再有能力尽职的情形有,由于衰老或疾病(撒母耳记上8:4-5),而非他本身的错误(撒母耳记下21:15-17),长老当在他无能力提出辞职的情况下向会众提议,辞去他的职分。如果会众希望保留他的职位,认为他还能尽到他的责任,那么该职分必须获得到场成员不少于四分之三的投票。
  4. 因教会的管教行动而撤职——根据第七条,一个职分可能会因会众的投票而被撤职。

第二则 终止的含义

  1. 当一个人离职时,他便不再拥有那职务的职权,并且向本教会,别的教会乃至向全社会,他都不再享有该职务的责任、特权及称号。
  2. 按理,所有的前任职分都当看重会众曾赋予他们的信任,即他们离职后应保守教会一切事务的机密(箴言11:13)。
  3. 已离职的职分只可按第六条所规定的方式审议复职。


目录链接

第一章 本教会
第二章 本教会的成员
第三章 教会管教
第四章 教会的职分和事工
第五章 圣礼
第六章 成员会议
第七章 教会之间的关系
第八章 章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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