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恩道归正浸信会章程

第三章
教会管教

第一条 保守性管教

基督的每个门徒必须在神的管教(祂的教训与责备)之下,这管教主要是通过教会来向每一个人实施的(马太福音28:18-20;哥林多前书12:12-27;帖撒罗尼迦前书5:12-15;希伯来书3:12-13;10:24-25)。保守性管教将促使各成员个体地及整个教会集体地成圣。如果保守性管教失效,有时就有必要采用责罚性管教。

第二条 责罚性管教

第一则 总论

  1. 一旦有异端教义或不规矩、不道德、丑恶的行为出现在本教会成员的身上时,就需要实施责罚性管教。总原则是,只要可行,在采取严厉的措施之前,必须先力求藉着辅导和劝勉来解决问题,纠正错误,除去冒犯(加拉太书6:1;雅各书5:19-20)。本教会必须谨慎地依照马太福音18:15-16,罗马书16:17-20,哥林多前书5:1-13,帖撒罗尼迦后书3:6-15,提摩太前书5:19-20和提多书3:10所提供的原则,采取适当的责罚性管教。在某些情形下,教会可采取公开劝勉与(或)公开悔改的责罚方式(马太福音18:17;罗马书16:17-20;哥林多前书5:1-15;提摩太前书1:20;提多书3:10)。本教会的全体成员都有责任服从及执行教会责罚性管教的决议。
  2. 既然教会是属灵和信仰的机构,那么教会在管教上所施加的惩罚也是属灵的(哥林多后书6:7;10:1-6;约翰福音18:36)。它们包含当众责备(马太福音18:17;提摩太前书5:20),回避交往(罗马书16:17;哥林多前书5:9-11;帖撒罗尼迦后书3:6,14),中止领受主餐(哥林多前书5:11),终止教会的成员身份(马太福音18:17,哥林多前书5:13),目的是藉着人的忧愁与羞耻生出悔改来(哥林多后书2:7;帖撒罗尼迦后书3:14)。但教会无权没收财产,解除婚姻关系,或施加任何形式的体罚。但是,根据圣经的原则(罗马书13:1-5;彼得前书4:15),一个触犯法律的成员可被交送司法当局处理。
  3. 责罚性管教的目标总是荣耀上帝,为了教会的益处与洁净(哥林多前书5:6-7),为了挽回冒犯者并促进其属灵的成长(哥林多前书5:5;哥林多后书2:5-8;提摩太前书5:20)。

第二则 公责

公责是﹕教会的长老要求一个毫无悔意的成员在会众面前,为重大的罪悔改(因这罪过大,不可私下地处理它);有时,即使对已悔改重罪的成员仍需采用公责。凡长老判定为公开的行事不正(加拉太书2:11-14;提摩太前书5:20),常犯某个罪(提多书1:12-13),或严重的教义错误(提多书1:10-13),对会众的虔敬、合一或见证产生很大的威胁时,即可实施公责。凡谦卑地接受公责、认罪并表现出已悔过生活的人(箴言28:13),日后必因敬虔的悔过而受到公开的表扬(哥林多后书7:7-11)。如果责备未引起注意,那就要施加进一步的管教。

第三则 中止惠益

若成员某些不正的行为严重危害到教会的合一、圣洁与见证,主便命令中止该成员的某些惠益(帖撒罗尼迦后书3:6-15)。在中止的所有事例中,有过犯的人仍被视为基督里的一个弟兄和教会的一个成员。所以,成员若有符合以下五种主要过犯之一的,根据过犯性质及严重程度,长老将有权仅凭他们的酌定,对一个成员实施暂时的中止,中止犯罪者的部分或全部成员惠益,包括停止在聚会中带领祷告、停止在教会中作教导和带领工作、停止部分主内团契往来和社交往来等。(帖后3:14-15)。这一惩戒须由教会会众在成员大会中共同执行。长老们可以视情况革除犯罪者参与此成员大会的权利(林前11:27;彼前5:1-2)。

如犯罪者被中止成员惠益后表现出真实充分的悔改,长老们可恢复其成员惠益。如犯罪者被中止成员惠益后仍执意不悔改,则要采取进一步的管教。导致成员被中止的罪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五类﹕

  1. 一个顽梗的私下过犯者(马太福音18:15-17)。当一个私下的过节经过主按马太福音18:15-16所吩咐的方式以仁慈及祷告的心来解决,但仍无果效时,它即被视为一个严重的过节。卷入过节的弟兄就当把问题报告给长老,如果他们认定那问题是严重的,也无法说服这弟兄悔改,那么他们应向教会汇报,提议中止那顽梗弟兄的成员惠益(马太福音18:17上)。如果,经过一段时间的中止之后,那人仍在自己的罪中顽梗不化,教会就当依照本章第四则所规定的手续将他除名(马太福音18:17下)。
  2. 煽动分裂的教训或行为(罗马书16:17-20;提多书3:10)。经过劝解之后,一个成员仍坚持宣扬与圣经及本教会信仰告白相背的严重教义错误,或企图在成员中间散布违背圣经和本章程的纷争,这人将被视为好结党营私者而中止他的成员关系。既然每一名成员都有责任维护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以弗所书4:1),所以任何成员都不该隐瞒如此罪恶的分裂行径,反而要责备它,向长老揭露之(申命记13:6-11;哥林多前书1:10-11)。长老一旦觉察到某位成员有导致分裂的行为,他们就当按照圣经温柔和耐心地劝导他(哥林多前书1:10至4:21;提多书3:10)。如果,甚至在接受了长老反复的劝解之后,该成员仍然坚持这样的行为,长老就要把中止那制造分裂的弟兄的成员惠益。如果,经过一段时期的中止之后,那人还是执迷不悟,教会就当依照本章第四则所规定的程序将他除名。
  3. 不规矩的行为(帖撒罗尼迦后书3:6-15)。当一个成员故意坚持行事公然藐视:或是上帝在创造的律例上为全人类所设立的秩序,即关于工作、安息日与婚姻的律例(创世记2:1-3,15,18-24;出埃及记20:8-11;哥林多前书7:1-17,39;帖撒罗尼迦后书3:6-15;提摩太前书5:8;提多书2:5);或是基督在圣经中为祂的教会所建立的秩序,也是本教会在此章程中所采用的秩序(哥林多前书11:17-34;14:37-40;提摩太前书3:14,15),他可能将被视为一个不守规矩的人,其成员惠益随即被中止(帖撒罗尼迦后书3:6)。长老一旦发现,尽管一个成员受到了保守管教的劝诫(帖撒罗尼迦前书5:14),但他还是行事不规矩,他们就当照着上帝的话温柔和耐心地衷告他(帖撒罗尼迦后书3:14-15)。如果,即使经过长老的劝诫,那成员仍然坚持这行为,长老就要把情况汇报给教会,并中止那不守规矩弟兄的成员惠益(帖撒罗尼迦后书3:14-15)。如果,虽经过一段时期的中止,那人仍不悔改,就当依照本章第四则所规定的程序将他除名。
  4. 令人震惊的罪——若某个成员犯了令人震惊的罪,但表现出真诚的悔意,包括顺服长老,那么暂时中止他的成员惠益可能仍是谨慎的举措,以便确定他的悔改是真实的(马太福音3:8),免得基督的名和教会受玷污(撒母耳记下12:14;罗马书2:24),使他人不敢壮胆犯罪(提前5:20)。如果那人没有结出与悔改相称的果子,长老可在稍晚的时候向教会提议,按照本章第四条所规定的程序将他除名。
  5. 藐视教会管教——若某成员被指控或被怀疑犯了需要责罚性管教的罪,但他不参加教会的聚会,或拒绝与长老会面,蓄意回避调查,那么此人的成员惠益可能会被中止(马太福音18:17;民数记16:12,20,27)。长老日后可向本教会提议,依照本章第四则所规定的程序将他除名。

第四则 除名

  1. 除了除名那些被中止成员惠益的人之外,若有成员显露出来的一些罪(道德或教义上)在本质上是极其邪恶的,致使初步的行动如公责和中止的管教已不适用,那么他可能会立即被教会除名(哥林多前书5:1-5)。在发现某成员有严重的不法行为,而他又毫无悔意时,就当采用这严厉的措施。这严厉的措施是专用于洁净那冒犯者,使他与那致命的罪隔绝,也促使他真诚而持久的悔改(哥林多前书5:5;6:9-11)。所以,在长老作了真诚但无成功的努力之后,未能使冒犯者真悔改和转变,长老就要向教会汇报这事,并提议将其除名。
  2. 所有除名的决议必须由会众来执行(马太福音18:17;哥林多前书5:4)。除名的决议必须有到场成员至少三分之二人数的投票或表决方可生效。
  3. 我们将继续欢迎被除名的成员来参加教会的聚会,但他们已经不再是教会的成员,我们也不看他们为基督徒(太18:17)。然而,若此人传播异端教训、煽动分裂教会、扰乱聚会次序或对教会其他成员造成威胁,我们将逐出他们、并拒绝他们参加教会的所有聚会与活动。

第三条 非教会成员

教会虽无权柄管教非教会成员,但若有非教会成员破坏教会的和睦,玷污教会生活和教义的纯洁(多1:9-11),教会有权也有责任保护成员免受其搅扰。但凡有此类人搅扰教会,众长老应公布其姓名,指证其劣行,并警告成员,不得与其往来。


目录链接

第一章 本教会
第二章 本教会的成员
第三章 教会管教
第四章 教会的职分和事工
第五章 圣礼
第六章 成员会议
第七章 教会之间的关系
第八章 章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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