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恩道归正浸信会章程

第六章
成员会议

第一条 总论

本教会应当常常举行教会成员会议、听取汇报、选立与确认职分、接纳与除名成员,以及处理其它事务。

特别成员会议可以因长老们的要求而召集,或者由百分之十的常驻成员经书面要求、由长老们同意后召开。任何特别成员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目的应在会议召开两周前在教会所有的公开聚会上宣布。

在成员要求召开会议的情况下,长老们应在他们同意该会议召开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此会议。长老们可根据需要在别的时候召开特殊事务会议。

第二条 会议的通知

所有大会会议的通知将在固定敬拜聚会中发出。若要召开处理教会正式事务的会议,通知需提前至少两个主日发出。但是,假如情况紧急,召开会议提前通知的时间则会缩短,只向每一位常驻成员通知开会的时间、地点与目的。

第三条 法定人数

在任何正式召开的大会会议上,到场的常驻成员即构成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

第四条 主席

作为一般的原则,主持任何事务会议的主席应当是本教会的一位长老。若情况需要,长老可委派一名执事代表他们主持会议。

第五条 投票

在教会里忠心、不在管教期间的所有常驻成员即可就会议正式提出的任何问题进行投票。

在上帝的旨意中,同心、同意、同声应当随时是本教会所追求及祷告的目标(使徒行传6:5),但当此目标未能实现时,任何决议的通过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在场成员的投票或表决。在某些情况下,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决议的通过要求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投票。




目录链接

第一章 本教会
第二章 本教会的成员
第三章 教会管教
第四章 教会的职分和事工
第五章 圣礼
第六章 成员会议
第七章 教会之间的关系
第八章 章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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