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恩道归正浸信会章程

第二章
本教会的成员

第一条 作成员的权利

所有的信徒都当加入某一教会,他们藉着加入教会而享有该教会成员的特权。本教会给成员的某些特权和惠益包括:a)按照上帝的命令在公众敬拜的环境中敬拜祂(约翰福音4:23-24;彼得前书2:4-5);b)传扬纯正、有教益、属灵有效的信息,引领人悔改、相信并成圣(提摩太后书4:2-5;提多书2:1-15);c)按照他们各人属灵的需要实施牧者督理与辅导(帖撒罗尼迦前书2:7,10-12;5:12;希伯来书13:17);d)与上帝的百姓团契,好让他们领受弟兄姊妹的爱心、属灵恩赐与物质上的帮助(哥林多前书12:18-27;以弗所书4:11-16;加拉太书6:10);e)使用教会的责罚性管教抵御诅咒人的异端和污秽人的罪(哥林多前书5:1-13;使徒行传20:28-30;罗马书16:17);f)以合乎圣经教训的模式实现将福音遍传全球的大使命(马太福音28:18-20);g)依照第六章第五条藉着投票或表决积极地参与本教会的共同事务;h)按上帝所命定的蒙恩之道充足地供应成员,保守他们到荣耀里(希伯来书3:12-14;6:11-12)。

第二条 作成员的资格

所有申请作成员的人需经长老的审核,确认他们是否有足够成熟、独立的判别力,能顺服福音,能承担成员的广泛责任。同时只有以下的人才有资格作成员﹕他们承认已向上帝悔改、归信主耶稣基督(使徒行传2:37-42;5:14;8:12;16:30-34;20:21);他们表现出被基督的能力所改变的生活(哥林多前书1:1-2与6:11;加拉太书1:1-2与4:8-9;帖撒罗尼迦前书1:1-9);他们因信基督而受过洗(马太福音20:18-20;约翰福音4:1-2;使徒行传2:41;8:12;16:31-34;18:8);他们拥护本教会的信仰告白和章程(即,他们与本教会对正统、改革宗基督教基本的教义与合乎圣经的教会秩序有同样的心意)(哥林多前书1:10;14:40;哥林多后书8:5;帖撒罗尼迦前书5:12-14;使徒行传15:39);他们愿意服从本教会的管理(哥林多前书14:40;使徒行传2:42;哥林多前书1:10;希伯来书13:17)与管教(马太福音18:15-18;使徒行传5:13-14)。

第三条 作成员的不同种类

本教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是身体的一个有机部分,并在身体的生命中具有特殊的功能(哥林多前书12:4-27)。但是,由于实际情形不同,我们认可本教会成员的某些区分。因此,本教会将其成员分为三类﹕

第一则 常驻成员

只有那些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能被算为常驻成员,享有本教会的一切权利和惠益﹕他们按照本章第四条的程序被接纳为本教会的成员;他们的成员身份没有依照本章第六条被终止;他们也不在第三章二条所描述的情形之内(使徒行传2:37-47)。

第二则 临时成员

凡暂住本地区的人(例如﹕有特殊工作任务的长期出差人员)可按同样的程序被录入或注销本教会的成员身份,与对待常住本地区人士的方式一致。如果此人已是他常居之地的地方教会成员,他不需要脱离原教会的成员身份,但在我们中间将被视作临时成员,尽一切常驻成员的本份,享有一切特权及惠益,服从本教会的管教。当此人终止他临时居住的期限时,他即归回原教会,不再被视为本教会的一名成员。虽然临时成员可以参加教会成员会议,但是他们不能被选立职分或者投票。

第三则 非常驻成员

迁出本区的常驻成员,他们若找不到不违背良心、能加盟的另一个地方教会,那么根据他们的要求,可保留为本教会的非常驻成员。此类成员须与长老保持定期的联系,这样才能维持他们在本教会中非常驻成员的资格。但是,长老应鼓励他们殷勤地寻求他们能加盟的当地教会。非常驻成员不得在本教会的任何事务会议上投票或表态。但经过长老的酌定,残疾人或病弱者等亦可享有非常驻成员的身份。

第四条 接纳新成员的程序

接纳新成员入教会的圣经规范不但包括慎重的审核(即长老的审查),也包括会众的评议以及大会投票表决。

长老审核之要求的起源及根据乃是符合圣经的一般教训,这教训包括督理(使徒行传20:28),辨别(哥林多前书3:1-3),谨守(提摩太前书5:3-16,22),以使徒的方式劝人作基督的门徒(使徒行传8:14-22)。大会评议及同意的起源与根据符合圣经的一般教训,这教训包括试验(帖前5:21;提前3:10),会众合一的心意(哥林多前书1:10;罗马书16:17),大会按照使徒的方式投票或表决(使徒行传14:23;15:22)。

第一则 牧者审查

凡想成为本教会成员的人应向长老申请,要求与长老面晤。面晤期间,长老将力求查明,申请者是否已真归信基督,是否已按圣经受洗,是否拥护本教会的信仰告白与章程,是否能承担本教会成员的责任与义务,是否愿意全心支持本教会的事奉,是否愿意服从本教会的管理和管教(使徒行传9:26-27;10:47-48与11:2-18,23)。每一位申请者都须以书面形式确认他(或她)对本教会信仰告白与教会之约的忠心。

第二则 教会核查

如果申请者是或曾经是某个地方教会的成员,那就得进一步查明此人在前教会中的情况及离开的理由(使徒行传15:1-2与24-25)。按要求那教会应见证此人的品行、为人等。如果前教会见证申请者的不是,长老们又认为有理(约翰三书8-12),经过长老们的审定,该入会申请即被驳回。

第三则 大会评议

若长老经审核后认可申请者具备成员资格的条件,一般情况下他们就要请申请者到会众面前作自己归信基督经历的见证,或由长老推荐给成员大会。由会众表决其能否被接受为本教会的成员。按照第六章五条的细则,大会若经投票或表决通过,申请者当即被接纳为成员。若该申请者尚未受洗,则在受洗后自动成为教会成员。

第五条 成员当有的行为

圣经宣告,所有教会的成员都当是真基督徒(罗马书1:7),这样就显明上帝的恩典在他们里面。作为基督有形教会的一名成员,在享有特权的同时,也肩负有崇高的责任﹕行事与福音相称,促进教会的健康与和睦(以弗所书4:16;腓立比书1:27)。这些责任总结如下﹕

第一则 参加规定的聚会

按要求,成员应当参加主日固定的聚会,除非因故受阻,如疾病,事故,工作性质特殊(比如医生、公共服务等),以及其它类似的情况。主日的聚会有﹕公众敬拜、主餐、祷告会、成员大会。成员也应参加长老所召集的特殊聚会,或为祷告,或为讲道,或为事务(使徒行传2:42;希伯来书10:24-25)。

第二则 财政支持

圣经清楚地教导,基督徒应当通过地方教会作有计划和适当比例的奉献,在财政上支持主的工作(玛拉基书3:8-10;哥林多前书16:1-2;哥林多后书8-9章),因此本教会的所有成员都当服从圣经的这原则。本教会鼓励每一个成员以十一奉献作为敬拜的一种表现及合乎圣经奉献的基准,此外各人还要凭自己的能力和自愿的心献上捐钱与馈送(哥林多后书8:1-5;出埃及记36:2-7)。

第三则 造就人并促进和睦

鉴于教会在经上被喻为一个拥有许多肢体的身体,每个肢体都有其具体的功用,并与整个身体的健康和合一的保守相连(哥林多前书12:12-27;以弗所书4:4,11-16),因而本教会要求,每一名成员都应为着整个身体的益处而奋力。众成员必须积极努力地相互了解;彼此关爱、安慰和鼓励;视需要在物质上相互资助(以弗所书4:25;加拉太书6:10;约翰一书3:16-18)。此外,成员们必须私下彼此认罪(雅各书5:16),忠心地彼此劝勉和激励(马太福音18:15;帖撒罗尼迦前书5:14;希伯来书3:12-13;10:24-25),禁止背后说人,传舌和谗言(诗篇15:3;箴言16:28;26:20-22),并且严守本教会的一切私事(箴言11:13)。

第四则 对本教会带领的支持与服从

凡属本教会的成员都当支持和服从教会的监督。支持上帝的仆人包括﹕常常为他们和他们的事工祷告(以弗所书6:18-19);与他们多交往,与他们熟识,因他们所作的工,格外地尊重他们(帖撒罗尼迦前书5:12-13);支持他们的善工,在他们的患难中援助他们,不离弃他们(提摩太后书1:15);维护(而不抵毁或损害)他们的好名声(使徒行传23:5;提摩太前书5:19)。

服从上帝的仆人包括﹕效仿他们在基督里的美德、信心和敬虔的生活方式,就象他们也效仿了基督那样(哥林多前书11:1;希伯来书13:7;彼得前书5:3);以全备之心与受教之灵领受他们的教导,但最终还要忠于上帝的话(使徒行传17:11;雅各书1:19-21;帖撒罗尼迦前书2:13);因为他们被按立牧养羊群的灵魂,努力把各人在基督里完全、成熟地引到上帝面前,成员就当谦卑地听从他们合乎圣经的责备和警告(希伯来书13:17;歌罗西书1:28);因他们蒙召作忠心的人,我们就当寻求和认真地考虑他们的辅导(哥林多前书7:1,25);乐意接受和遵守他们在上帝家中所定的规章和所作的决定(提摩太前书3:5,15;希伯来书13:17),甚至当个人的意见与他们的决定不合时也不反驳和发怨言(罗马书10:21;哥林多前书10:10;腓立比书2:14;犹大书11)。

第五则 敬虔的基督徒生活

凡属本教会的成员,行事为人都当对得起主,目的是﹕避免亵渎祂的名和话,宣扬祂的完美,维护本教会的好名声(歌罗西书1:10;彼得前书2:9)。所以每一名成员应在以下的方面实践及学习敬虔﹕

  1. 个人对上帝的忠心。每一个成员都要亲身与主同行,常常使用一切私下的蒙恩之道,包括﹕每天个人的祷告(马太福音6:6,10;诗篇55:17;88:9;但以理书6:10);每天诵读和默想上帝的话(诗篇1:2;119:11,97);以祷告的心,用上帝真道的标准作定期的自我省察(诗篇139:23-24;哥林多后书13:5;彼得后书1:10-11;约翰一书5:13);用心谨守主日(安息日)(创世记2:1-3;出埃及记20:8-11;以赛亚书58:13-14;使徒行传20:7;哥林多前书16:2;启示录1:10)。
  2. 家庭生活。本教会要求其成员在家庭生活和家庭管理上顺服圣经的教训。作为上帝所命立家庭的头,丈夫不但要以温柔和爱心,也要以智慧严格治家(以弗所书5:25…;提摩太前书3:4-5)。妻子必须依照圣经的准则在万事上顺服丈夫(以弗所书5:22-24;彼得前书3:1)。丈夫同妻子必须“照着主的教训和警戒养育儿女”(以弗所书6:1-4),为此,父母必须在儿女面前树立敬虔的榜样,始终以圣经训导他们,(创世记18:19;申命记6:7,9),为他们祷告(历代志上29:19),用智慧实施严格的管教(箴言13:24;22:15;希伯来书12:7)。
  3. 传福音。按照上帝所赐的能力和机会(罗马书12:6),每一个基督徒都有本分在本地和向地极(使徒行传1:8一般原则)为拓展上帝的国祷告与作工。所以,本教会的每一名成员都要抓住机会,以始终如一的基督徒行为,并以口作见证,表明自己在基督里的信心(马太福音10:32-33;罗马书1:16-17;9:1-3;10:1;腓立比书2:14-16;彼得前书3:14-16)。
  4. 基督徒的自由。本教会的每一名成员都应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上忠实地顺服圣经所订立的一切道德律例(罗马书8:3-4)。圣经不以为罪或没有禁止的行为,基督徒便可自由行事。但是,基督徒自由的操行必须时刻符合以下的原则﹕行事敬畏上帝并愿意在万事上迫切地荣耀祂(彼得前书1:17;哥林多前书10:31),体贴和关心软弱弟兄的良心(哥林多前书8:9;罗马书15:1-3),同情失丧的人(哥林多前书9:19-22),热心关注自己的灵魂(罗马书13:14;彼得前书2:16)。
  5. 与世界分别。上帝赐给基督徒自由的这一祝福,绝不是为了让他们利用这自由来作为效法世人的借口(加拉太书5:13;彼得前书2:16)。相反,基督徒从罪的捆绑中得自由为的是作分别于这败坏世界的子民,分别给上帝(利未记18:1-30;提多书2:11-14;彼得前书1:14-15)。据此,圣经禁止基督的门徒爱世界(诗篇139:19-22;雅各书4:4;约翰一书2:15),教训他们弃绝从前世俗的态度和行为(以弗所书4:17-22;5:7-12;提多书2:12;3:3;彼得前书4:3-4),抵挡世俗社会的败坏影响(箴言1:10-19;罗马书12:1-2;雅各书1:27)。所以,本教会的所有成员都要从世界的态度、行为及不洁的影响中分别出来。具体地说,成员们总要抵制世俗的物质主义,就是将今世的东西视为最重要的(马可福音8:36;路加福音12:15;约翰一书2:15-17)。成员不可在世界的任何罪中放纵,譬如﹕醉酒、吸毒、贪食、淫乱、婚前性行为、同性恋和其它类似的罪(哥林多前书6:9-10;加拉太书5:19-21)。成员也要避免与不虔的人(非基督徒)有亲密、频繁的交往(哥林多前书15:33;雅各书4:4)、建立恋爱关系,与他们联姻等(哥林多后书6:14;哥林多前书7:39)。类似地,成员应谨慎地分辨和抵挡俗世对自己灵魂及家庭任何败坏的影响,无论这些影响来自何处何人(罗马书12:1-2)。

第六条 成员身份的终止

第一则 终止的途径

  1. 离世。当本教会的成员因死亡从我们中间被接走时,他的名字也当从成员的名册上划掉(希伯来书12:23)。
  2. 转会。新约给基督徒的标准是,他们应当是基督真地方教会的成员,当信徒没有这样委身于一个教会时,他们灵命的健康就面临危险;所以,任何离开本教会的成员都当将成员关系转到基督的另一个真教会,并对之忠心。如果一个本教会成员的见证良好,他的行为并不构成责罚性管教,当他要求离开本教会的成员关系时,他理应合乎规矩地离开,他须私下向长老说明他的要求及离开的原因。此时,长老可根据要求给见证良好而即将离开的成员开具迁往另一个教会的证明函(使徒行传18:27)。本教会不得向正处于责罚性管教的成员提供此类函件。凡被长老断定为不忠于“从前一次交付圣徒的真道”(犹大书3)的教会,或凡不按圣经牧养其成员的教会,长老可拒绝向那些教会开具证明函。
  3. 退会。本教会成员的加入及其生效须满足两个条件﹕①申请者本人自愿忠心,②本教会按照本章第四条所定的程序接受。据此,成员不能单方面地终止成员关系。一般的原则是,本地方教会的成员可自愿退出成员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成员首先应与长老协商。但是,一个应受责罚性管教的人所提出的退会无效,并且本教会可据第六条所定的程序对他予以公责,或将他除名(使徒行传15:24;约翰一书2:18-19与约翰二书7-11)。
  4. 除名。退出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如果一个成员毫无正当理由地停止参加教会所规定的聚会,或因搬迁而停止与教会保持必要的联系,长老即可酌定取消他的成员身份(根据约翰一书2:19的一般原则)。在此情况下,长老应力求与那人联系,查清情况,解决问题(以西结书34:4)。如果这些努力都没有果效,那么长老应向会众提议将其除名。

另一种是如果一个教会的成员,他或声明不再忠心地遵守本章第二、五条的规定(即对成员的一切要求)(民数记30:2;申命记23:21-23;诗篇15:4;24:4;马太福音5:37),或无正当理由地不再重视成员应有的行为和生活的准则(诗篇76:1与提摩太后书2:19;传道书5:1-5;也根据马太福音21:28-31,23:3的一般原则),或行事无耻、执迷不悟或与他作基督徒的见证不一致,可是他又拒绝自愿退会,那么他将受到除名的处理,只是长老须先给他适当的劝戒(提摩太后书2:24-26)。碰到这样的情况,长老可在固定或专门召开的大会上,向大会提议,除名那人,说明他们提出除名的根据,征求大会的同意。

未经大会明确的同意之前,不得除名任何成员。除名的决议将通知本人。

  1. 逐出教会。凡教导或坚持主张错误与异端教义的人,凡蓄意搅扰教会合一、秩序、或和睦的人,凡给教会生活或其他信徒带来可怕的威胁的人,依照圣经的教训,大会必须断绝与这等人的往来,取消他的成员身份(马太福音18:15;罗马书16:17-20;哥林多前书5:2;提多书3:10-11),不欢迎此人来到教会的集体生活中。逐出教会的程序应按本章程第三章二条的细则来进行。

第二则 终止的含义

  1. 本地方教会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基督普世教会的一部分(普世教会由全世界所有的真地方教会构成)(加拉太书1:13,22;以弗所书3:21)。据此,为了普世教会的纯洁、和睦、造就、联合,各教会之间公开坦诚的交通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当一个人的成员身份被终止时,长老可按他们的酌定,通知本教会的成员或别的地方教会(使徒行传15:4;提摩太前书1:20;提摩太后书2:17;4:10)。
  2. 此外,本教会不是独立于社会而存在的。据此,本教会向社会负有道德的义务,行事正直,维护自身的好见证(哥林多后书8:20-21)。所以,长老可凭他们的酌定,向教外各界公布某人的成员身份被终止的原因(利未记5:1;箴言29:24;提摩太后书4:15)。
  3. 成员身份的终止并不是这人散布纷争,传播假教训或诽谤,或从事任何威胁本教会或普世教会和睦及合一的理由。据此,这人一经确定有制造分裂的行动,长老需视情况向他提出适当的警告,为的是维护和保守会众与普世教会的平安、和谐(使徒行传15:24;罗马书16:17-20;提摩太前书1:20;提摩太后书4:14-15)。


目录链接

第一章 本教会
第二章 本教会的成员
第三章 教会管教
第四章 教会的职分和事工
第五章 圣礼
第六章 成员会议
第七章 教会之间的关系
第八章 章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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